影视作品承制合同解除时,何种情形下制作费可不予退还?
【原创】文/汐溟
委托制作影视作品关系中,委托方支付制作费,制作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影视作品。制作方将收取的制作费用于影视作品的制作。在委托方解除合同时,支付给制作方的费用应如何处理?能否要求制作方退还?
如果制作方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收取制作费后未履行制作职责,也无具体工作成果呈现,在合同解除时,收取的制作费应予退还。但如果制作方无违约行为和过错,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一定阶段后合同解除,制作费通常不予退还。
甲乙合作拍摄电视剧。甲负责电视剧的立项、报批和送审,乙公司负责电视剧的摄制。该剧投资3300万元,由甲全额投资。乙有权收到摄制费用总额的5%作为制作管理费。签约后,甲共支付投资款73万美元。乙完成剧本的开发,并与主创签订聘用合同,完成该剧筹备。开机前,该剧版权被丙收回,致使该剧无法开机,项目被迫终止。甲要求乙返还投资款73万元。甲的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涉案协议的效力已经实际终止。因该剧的版权已经被收回,该剧已不具备合法拍摄的可能,作为投资方的甲也已经停止投资,乙也停止开机摄制,因此,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终止合同。
其次,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协议的终止并非出于双方自愿,而是被迫终止,需分析终止的原因及各方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该案中,乙只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对于该剧版权的授权事宜由甲负责。现在丙收回该剧版权授权,应由甲承担责任,与乙无关。甲也未举证是因乙的原因导致丙收回授权。故而,乙对项目的终止并无过错责任。
再次,甲诉请乙返还投资款,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形下,该主张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损失赔偿请求权以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为必要条件。履行中,乙依约履行该剧筹备工作,甲并未举证乙存在违约行为。所以,诉请乙返还投资款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就合同性质而言,涉案协议虽约定双方合作拍摄该剧,但所有出资由甲负责,乙不对该剧出资,而且按制作费的5%收取制作管理费,故甲乙之间具有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乙按照甲的要求制作该剧,收取酬金。故而双方之间并非平等的投资合作关系,不该共担风险,应由甲独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在非因乙的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时,对于损失及风险,应由甲承担。乙作为承揽制作方,不该承担相应损失。
最后,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甲对该剧投资73万美元,乙将其用于该剧的筹备及开发,转化为该剧的剧本及主创人员聘用,投资款以项目成果的形态展现,在项目终止时,项目成果的权益由甲享有。甲对该剧投资,但也获得了相应的对价。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763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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