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逃税被罚,是艺人的错,经纪公司的错,还是财务部门的错?

发布时间:2026-03-30 01:26

最近,又一小花因税务问题被罚上了热搜。

袁冰妍出演《老九门》中二月红的爱人被观众认识,又凭借和成毅主演的古装玄幻剧《琉璃》爆火,前不久和郑业成主演的《祝卿好》收获不错的评价。

和刘学义搭档主演的《落花时节又逢君》让观众满怀期待,未播先火。

然而就在几天之前,突然爆出袁冰妍所关联的公司因偷逃税务被罚的消息。

有人说袁冰妍的活动似乎不受影响,她个人也不会被封杀。

真的如此吗?

我们先看看袁冰妍工作室和她关联的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声明。

这两项声明都强调处罚是对公司做出的,而不是袁冰妍个人。上面提到的做出“深刻反省”,主语也是公司。

袁冰妍这次被罚,与范冰冰、郑爽、邓伦、薇娅等人有何不同?

袁冰妍不会被封杀,是她背景强大?还是因为罚款金额小?

声明中提到的,“公司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致”。

什么意思呢?

比如,我在单位上班,个人收入达到了个税起征点,那么我所在的公司必须代扣我的个人所得税,再代缴给税务部门。

如果公司财务工作不到位,故意或者忘记给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这是公司的错误,被罚的是公司。

此次被罚声明中没有提到袁冰妍个人有偷逃税行为。

而范冰冰、郑爽、邓伦、薇娅等人性质不一样。

范冰冰和郑爽存在通过阴阳合同隐匿个人收入的情况。

将片酬收入拆分成两份,一部分作为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部分作为企业增资投资或者转换为工作室或公司的收入。

在对邓伦和薇娅的处罚声明中有也提到,他们俩都存在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来偷逃税款。

通过个人名义取得的影视拍摄、广告代言、综艺节目等收入转换成工作室或公司的经营所得。

明星属于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高达45%,而企业经营所得税比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要低许多,所以他们才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来逃税。

在单位上班,单位为个人代扣了多少金额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时代缴,其实很多人是不知道的。

每个月拿在手上的工资条,上面注明代扣的个税,也不清楚怎么算出来的。

公司扣下来了,是否及时将代扣的个税缴纳给税务部门,个人也是不知道的。

但范冰冰、郑爽、邓伦等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影视拍摄、广告代言等,有的阴阳合同是经过本人之手,有的可能是经纪公司签署,明星本人是知情的。

有的人存在侥幸心理,毕竟这些阴阳合同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大家都这么做。有的是真的不懂税务法,毕竟很多明星文化水平有限,账务都交给财务部门或代理公司处理。

遇到不负责任、不专业的财务,打着“避税”的名义自作主张偷逃税务,害的艺人被封杀。

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单单警告给艺人,也是警告那些为艺人做账的财务人员,以及每一位公民和每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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