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丽热巴13年合约终结引热议,赵露思解约撕破脸,艺人想走有多难

发布时间:2026-03-28 12:51

到现在为止,很多人都在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感觉艺人越来越“难走人”,好像大家都红了,却很少有人能真正干干净净离开原来的公司,不少人一闹解约就要赔上好几年青春,甚至还要背上高额违约金。

迪丽热巴的13年长约、赵露思的大出血解约,其实就是这件事最鲜明的两个例子,一个尽量悄悄调整,一个选择公开撕破脸,表面上看是艺人与公司的矛盾,背后是这20多年娱乐行业和法律环境一点点变化累积出来的结果。

先看很多粉丝最关心的迪丽热巴,有传闻说她和嘉行的13年长约已经走到终点,消息一出来,不少粉丝立刻把它当成一个“解脱”的信号,觉得她这下可以不受公司掣肘,资源、团队都能自己说了算,加上几年来粉丝对嘉行不满不断,经纪、宣传、后勤被指责安排不当,时不时爆出来的“强带新人”“消耗热巴”,让大家都觉得她离开才是好事,尤其是滞留迪拜事件之后,情绪彻底点燃,有人把这件事直接认定为公司“续约不成就报复”。

可现实往往没有网络上说得那么简单,据业内透露,那趟航班其实是热巴自己选的,续约这件事早就有了定论,外界看到的“换团队”,更大的可能是合作模式调整,她把经纪人换成了郝阿三,而郝阿三本人则是入职嘉行,这说明经纪约并未一下子完全斩断,反而更像是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分工和博弈。

像热巴这样合作时间长、商业价值高的艺人,对自身处境其实非常清楚,她比粉丝更清楚哪一步能走,哪一步不能走,一纸解约不只是“分行李”,13年的合作盘下来,作品、资源、人脉、肖像、品牌、分成,层层叠叠纠缠在一起,一旦彻底分开,就意味着有一部分东西要重头再搭,这里面不仅有成本,还有潜在风险。

也正因为这样,只要艺人还愿意继续合作,一般都会在续约时把话谈得更细,把自主权和利益尽量往自己这边调整,有的变成类似“代理式合作”,公司不再全盘操控,而是变成伙伴,这种状态说不上谁赢谁输,对双方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与这种“尽量稳下来”的路径不一样,赵露思走的是另一条路。

2025年8月,她发了一条没有文字的微博,等于点燃了与银河酷娱公开撕破脸的导火索,随之而来的是她晒出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的评测报告,在社交平台上直接说“不用你们封杀,我不干了”,之后多次直播,把公司在她生病期间对待方式、账务划转等行为一点点摊出来,一副随时要鱼死网破的姿态。

舆论这一头,很多人站在她这边,觉得这是弱者反抗,可她始终没有去法院起诉,这一点,让不少圈内人一下就明白了她面对的现实压力。

按照行业惯例,顶流艺人解约,违约金常常是按年收入数倍去算,再加上合约剩余期的预期损失,有媒体保守估算,她如果真要用法律程序解约,金额可能要到4亿级别,这样的数字不是谁都扛得起,更别说官司一拖就是一两年,如果期间资源停滞,等你赢下判决,观众缘、行业位置可能早没了。

到2025年11月,她在自己生日音乐会上宣布和银河酷娱正式结束合作,同时推出个人工作室“熠而叁思”,看上去像是重获自由,其实核心股权结构一看就知道门道很深,大股东是虎鲸娱乐100%控股的大鱼快乐,而大鱼快乐又是与银河酷娱前创始人李炜共同投资,这说明她并没有彻底脱离原资本,而是换了一种捆绑方式,把公开的冲突、天价违约金、长达数年的官司,折成股权结构里的利益重新分配,用一种曲折的方式把路走通。

从这几个例子就能看出,现在的解约早已不是“说退就退”的小事,艺人要么像迪丽热巴那样在原有框架内改规则,要么像赵露思那样先用舆论拉高筹码,再通过资本重新组合找到出口,很少有人愿意真的把自己推到诉讼台上去硬刚,这是这十几年法律实践一点点收紧之后的必然结果。

往回看,情况一开始并不是这样。

1990年代末到2000年代初,内地娱乐圈刚起步,经纪公司才刚刚出现,资源高度集中在少数几家手里,王京花创办黑海红日、华谊并购黑海红日、冯小刚加盟,与鑫宝源、荣信达一起,搭起了当时的“京圈三驾马车”,那时候全国电影屏幕不足2000块,一部电视剧总卖价也就几百万,艺人如果不签进这些公司,几乎拿不到什么像样的资源。

那时法院普遍把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有时当成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10条,受托人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所以艺人只要愿意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普遍都能走人。

范冰冰当年从琼瑶公司出来,就是在这个背景之下。

她不满自己总演配角,提出解约,琼瑶很生气,放狠话说她“就是丫鬟的命”,还把她告上法院,但在法律上,这样的合同可以单方解除,范冰冰付了大约15万到20万的赔偿,就拿到了自由身,她之所以敢这么做,也少不了当时背后支持她的资本方公开表示要投几百万力捧,让她有足够底气不用再看原公司的脸色。

类似的案例后来多次出现,张雨绮私接《白鹿原》,在发布会上直接宣布与星辉解约,即便她存在违约,法院也没支持星辉1400万的高额索赔,更没有强制她继续履约,这让经纪合约在很多艺人看来,就变成了一个“想走就走、实在不行赔点钱”的工具,真正束缚力有限。

2013年之前,司法实践基本延续这种思路,经纪合同再怎么写,公司的势力再怎么大,艺人只要铁了心要走,法院往往会同意解除,不会轻易判天价赔偿费,如果能证明公司有严重违约,这些赔偿甚至都可以不付,《情深深雨濛濛》里演“陆梦萍”的乐珈彤就是例子,她因长期无戏可拍起诉解约,法院认定这是公司违约,合约解除,她不需要赔任何费用。

选秀出身的艺人,情况稍微重一点,像陈楚生当年就被判赔偿950万,但业界都知道,调解后的实际金额会低不少,真正落到艺人头上的负担没那么夸张,也就是这样一个司法环境,造就了“红了就解约”的普遍心态。

转折出现在2012年。

先是窦骁与新画面的纠纷,他主张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可北京中院不再沿用老路,而是把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多属性混合合同,认为包括演出安排、商业运作、推广包装、著作权授权等多个部分,这些环节彼此联系,一个艺人突然单方面解除,就会对公司长期投入形成巨大冲击,如果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艺人就不能随意走人。

虽然窦骁那件事里,他存在私接活动59场等明显违约行为,法院判定解约,但要求他赔偿总计300万,这件案子释放的信号远比金额本身更重要。

接着是林更新案,一审法院还延续老思路,把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认为双方信任破裂可以解除,到了二审,上海中院直接把演艺经纪合同重新界定为“兼具委托、劳动、行纪、居间特征的混合合同”,明确排除《合同法》第410条适用,把解约视为违约,在唐人没有根本违约的前提下,判他须赔偿195万。

这195万对艺人来讲,算不上毁灭性的数字,可对整个行业来说,是一个里程碑,意味着从北京到上海,两大法院系统在同一问题上达成共识,经纪合同不再是可以随意解除的委托合同,艺人也不再拥有法律上的“任意解除权”。

后面的事情就顺理成章了。

2015年,蒋劲夫与唐人的解约案件中,他依旧沿用“委托合同”的说法,认为公司妨碍发展、拖欠费用,要求解除,但法院延续了林更新案的判断框架,认定经纪合同是混合合同,唐人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艺人不能单方面解除,判决要求他继续履行合约,并赔偿200万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接下来的金晨案也是同样结果,合约照旧、解约不被支持。

根据2015–2020年的司法大数据,艺人提起诉讼要求解约的案件中,有超过20%被判继续履约,这个比例在2010年以前几乎看不到,之前能查到的“解约失败要继续履约”的案例几乎只剩熊天平一个。

随着司法态度的转变,艺人从“打官司基本能解”变成“打官司不一定能走人,还要有赔偿风险和被雪藏的可能”,黄婷婷的遭遇就是典型,她一审被判继续履约,二审虽然拿到了解约结果,但因为付不起高额赔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几年工作都受影响,这种代价让后来的人看得清清楚楚。

司法之所以一步步收紧,不是没原因的,法院在多次判决书里都写得很坦白,如果把经纪合同简单视作委托合同,允许艺人随时单方面解除,会直接鼓励成名艺人集中解约,堵死经纪公司长期投入回收的通道,让整个行业的合作关系变得不稳定。

说得更直白一点,就是前些年频繁出现的“一红就解约”,已经让行业吃尽苦头。

2005年,周笔畅超女亚军出道后很快解约,赔了500万拿自由,那之后,选秀艺人一旦爆红,大多会走同样的路,陈楚生被判650万,也算是买断自由。

对于一个突然从普通人变成高收入艺人的人来说,表面看是一次性赔几个百万,但长期看避开高额分成,后面几年能赚多少钱,很多人心里算得很明白。

进入2008年以后,影视行业的盘子一下子做大,商业院线扩张,银幕数量短短几年翻了好几番,票房连年暴涨,电视剧由电视台和视频网站一起推高价格,单集从几十万往上抬,有的剧单集卖到200万,头部艺人电影片酬可以拿到2000万,电视剧单集片酬70万也不稀奇,片酬增长速度就像坐火箭。

一个艺人,在签约前后收入可能差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种差距会极大地刺激解约冲动,很多人一红就立刻想重新谈条件或者干脆另起炉灶。

根据高校的司法统计,2005年以前,艺人解约官司每年不足5件,从超女那一批开始逐渐增加,到2008年影视行业集中爆发时,一年可以有50到80件,这种数量直接反映出整个行业的紧张状态,经纪公司觉得自己辛苦挖人、投入资源培养,刚有回报就被解约,艺人觉得自己终于有市场价值,却要继续按早期条件被约束,双方矛盾越来越难调和,司法机构只好逐步通过限制单方解除,来给整个行业降温。

站在个体的角度,每个艺人都有自己的难处,有人像辛芷蕾那样觉得,自己在经纪人那里获得了戏剧资源,却难以实现商业变现,有人觉得公司只想榨取商业价值,却没有长远规划,只要链条中一方觉得吃亏,都会萌生解约的念头,可如果法律一直允许“想走就走”,经纪公司很难放心砸钱长期培养新人,双方的信任关系会变得非常薄。

前面那些敢第一个站出来解约的人,某种程度上替后来人试出了边界,也让司法在实践中逐渐改变方向。

到了现在,解约已经不再是“赌一把就行”的选择,而是充满不确定和高成本的长期博弈。

艺人一旦决定和公司翻脸,就要做好输官司、赔大钱、被雪藏、资源断档的准备,成功率从早年接近100%,一路降到50%以下,这也是为什么如今很少看到艺人高调起诉解约,大多数人更愿意私下协商,用换约、换团队、股权合作等方式把关系重组,像热巴的经纪团队调整、赵露思工作室的股权结构,其实都是这种新模式的体现。

行业这30年从草莽走到相对规范,经纪合同从一纸合约变成了带着锁链的契约,艺人在争取话语权的同时,也亲自为自己的星途套上了黄金枷锁,只是这副枷锁未来会不会配上一把更合理的“钥匙”,让那些真正被恶意压榨的艺人有更明确、更安全的出口,还需要时间,也需要法律和行业规则继续往前走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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