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律师说法」演唱会唱别人的歌需要给多少版权费?(一)

发布时间:2026-03-26 15:02

随着娱乐化不断加强,演唱会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也愈加频繁。逐渐形成独特的文化现象。然而,在这类活动中,要在版权费方面处理好不同的关系,也成为了大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两被告作为涉案演唱会的共同组织者,未证明其就组织表演涉案作品已经取得原告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构成对权利作品表演权的侵害,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国家版权局2011年第3号公告关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音乐会、演唱会等现场表演的收费计算公式为: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座位数×平均票价×4%,座位数在1000(含)以下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

座位数在1001-2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座位数在2001-5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

座位数在5001-1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座位数在10001-2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座位数在20001-3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座位数在30001-4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

座位数在40001-5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计;

座位数在50001(含)以上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其中,“座位数”是指演出场地可以提供给观众的实际座位数,“平均票价”是指著作权许可使用申请人演出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申请人未提供的,按各档票价之和除以档数计算。(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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