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歌手》来啦!「翻唱/改编」他人作品深陷版权纠纷怎么破?
《我是歌手》又双叒来啦!自开播以来,《我是歌手》收获了一众粉丝,沉寂的歌王火了,被翻唱的老歌火了,观众们享受了一场场视听盛宴。

那么问题来了!歌手翻唱/改编他人作品需要付版权费吗?近年来随着音乐竞技节目的火热播出,在博得观众眼球的同时,却也面临着涉嫌侵权的尴尬处境!
羽泉翻唱《烛光里的妈妈》被原词作者李春利老师告过侵权,要求公开道歉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万元;
哈萨克斯坦歌手迪玛希因翻唱《opera2》,维塔斯向芒果台发出律师函,令其禁止再唱;
张杰演唱《默》被音乐人高晓松在微博上指出未经其授权而改编,事后补办授权手续;
旭日阳刚凭借《春天里》在《星光大道》上一炮走红,被汪峰封杀;
快男选手左立唱红了《董小姐》,原唱宋冬野就声讨其侵权;
李代沫唱红了《我的歌声里》,曲婉婷也发起了诉讼;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翻唱/改编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创者合法权益,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翻唱歌曲是指歌手将作者已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词曲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比如迪玛希演唱的《opera2》。改编歌曲一般是指对原作品的歌词、旋律进行较大的改变,譬如张杰演唱的《默》。这类改变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表达,增加了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形成了新的作品,构成对原作品的改变,这类行为是要取得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是歌手》类的音乐综艺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是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下面小编推荐以下合理合法途径来获得原创者的同意。
歌曲翻唱/改编合法授权途径
1、通过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许可使用
音著协是一个管理版权的音乐机构,电视台可以向这个机构打包购买歌曲的版权,付一笔年费,那么这个机构管理下的歌曲都可以商用(在一定范围内)。
中国的版权法规定的是所有的版权只能在集体管理,不能个人管理,中国合法的管理机构就是音著协。如急需翻唱或改变音乐作品,可提前在协会报备,先使用后付费。
2、通过歌手的版权公司获得许可
除了音著协外,很多歌手都有专门的版权公司管理使用其音乐作品。此种情况下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事宜可直接与歌手的经纪版权公司洽谈。
3、直接和著作权人本人沟通许可事宜
此种情况下著作权人一般都属于自由音乐人。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商业表演中的翻唱或改编,寻求著作权许可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原创歌曲作者是否是音著协的会员,从而确定合同签订的主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抛开法律,翻唱/改编版权的最好处理方法其实是品德自律。
知名歌手李健曾经表示,他在《我是歌手》里演唱的每一首歌曲,开唱前都会给原唱歌手打个招呼。
“演唱别人作品之前一定要征得对方赞同,这是最起码的尊重。”
以《我是歌手》为代表的翻唱类节目,促进了音乐作品的流行和传播,丰富了大众的文化生活,连一些原唱著作权人也是深受裨益。但是翻唱/改编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原唱著作权人的利益,否则节目和翻唱/改编艺人都会受到影响。尊重每一位创作者,音乐和演出市场才能得到有序的发展。
不仅仅是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软件作品等都应得到真正的重视,在用作商业传播的情况下,应得到原创者的许可及给人以相应的报酬,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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