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星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
2
甲方:
(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简称乙方)
演员: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演员身份证号码:
演员居住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____________聘请乙方签约演员
作
为_______________的形象代言人。
(以下简称“艺员”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艺员
担任
形象代言人,就乙方姓名、肖像、声音、表演的制作和应用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艺员代言承诺
1
、
乙方艺员出任__________________影视片及平面广告片的主演,
及企业活动的形象代言人。
2
、
在合同期内,乙方艺员拍摄甲方产品的影视壹次及平面广告
次。乙方授权甲
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艺员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应用
于甲方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
POP
广告等平面元素)
、户外广告、
网络广告、广播广告、公关活动等相应媒体广告的发布和企业公关活动。
I
.
甲方会在拍摄影视与平面广告前,
将创意及造型于
15
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
并得到同意方进行拍摄。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乙方及其艺员五
天之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可以进行拍摄。
II.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
乙方艺员影视拍摄时间为
2
个工作日。
如创意上要求艺员的拍摄时间更长,
则乙方艺员必须按创意之时间进行拍摄,但拍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
5
天,
3
乙方及其艺员不得有议意。
(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
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
1.5
小时的
用膳时间)
III.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
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
地点。
壹次平面拍摄时间
2
个工作日。工作以每天不超过
14
小时为限(此工作
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
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
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
1.5
小时的用膳时间)
3
、乙方在两年内参加甲方企业
次活动,每次一个工作天,公共活动时间、内容和形
式由双方商定。
I
.甲方企业活动的安排、活动细节和流程等亦应于
15
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
得到同意方可进
行。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活动方案,乙方及其艺员五天内无反馈
视同默认,同意参与活动。乙方艺员活动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
一个月当作乙方违约行为,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
使用期限及使用地域
1
、
甲方对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时间权限为:
甲方将乙方艺员的形象(包括
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自首次应用于大众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
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等平面元素)
、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等】
、
产品广告、
POP
广告发布之日起贰年。贰年的投放时间按广告投播及发布的时间开
始计算。签合同后的四个月内,要把广告拍摄时间、广告投播和发布时间定下来。
即影视广告和平面广告发布和投播的使用期限从签合同的四个月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对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区域为:中国(不包括香
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因卫星传播超过规定区域的不属违约)
。合同到期后
根据惯例带有广告品标志的甲方产品的使用时间可顺延叁个月,以保证甲方更换和
收回及处理这些物品所需的时间。自上述期限届满后,未经乙方艺员书面许可,甲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艺员肖像权。
2
、
乙
方
艺
员
只
代
言
甲
方
品
牌
的
用
品
,
不
包
括
用品。
3
、
此次所拍摄的含有乙方艺员肖像内容的影视动态及平面作品甲方不可用于其它不属
于甲方的任何产品包装。
4
、
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本合同
到期后甲方无权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5
、
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艺员续签此类合同的优先权。
第三条
合同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艺员支付本合同项下肖像使用权的费用,其金额为(税后)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
4
第四条
支付方式
1
、
本合同签约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艺员本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规定金额的
20
%
,
计现
金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
、
甲方须于第一次平面或影视广告拍摄前一日支付乙方艺员本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规
定金额的
60
%
,计现金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
3
、
甲方须于最后一次广告片拍摄或企业活动开始前当日内支付乙方艺员余款规定金额
的
20
%
,计现金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
4
、
每天的影视拍摄工作时间为
12
小时,平面拍摄工作时间为
14
小时,如拍摄超时则
按照每小时
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计算。
(拍摄天数
按最终定下的创意作决定)
5
、
上述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但不包括乙方艺员之税项。甲方向乙方艺员交付与上述
酬金有关的税票,即乙方艺员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单的时
间应在完成第一次广告拍摄结束后三日内交到乙方。
6
、
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乙方艺员有权停止拍摄工作及解除合同,收回所
有按合同授予甲方的权利及保留一切追究甲方权利,
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并不包括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酬金。
7
、
乙方艺员收到款项的同时向甲方出具现金收讫凭证。
8
、
乙方艺员账号:
9
、
乙方艺员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
拍摄时间及人员的拍摄约定
1
、
影视广告的拍摄及制作机构为:
2
、
乙方艺员代言的产品影视广告片的摄制暂定于
2005
年__月__日
(具体拍摄时间
另行书面通知)
;平面的摄制暂定于
2005
年__月__日(具体拍摄时间另行书面
通知)
;
具体进棚拍摄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拍摄时间准时到达拍
摄现场,不得推拖或延迟,影响拍摄进程,否则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
乙方承担。
3
、
平面广告由甲方指定的摄影师拍摄拍摄,摄影师拍摄制作、交通所产生的费用由甲
方承担。
4
、
为确保拍摄的质量,甲方邀请乙方艺员拍摄的影视及平面广告,由甲方指定的造型
师和化妆师。造型师和化妆师必须有与国内外知名明星合作的经验。造型师和化妆
师其往返及食宿由制作方负责。
5
、
甲方负责乙方及陪同人员(经纪人及助理
2
名)在拍摄此广告的往返交通费用及住
宿费用。如乙方艺员及陪同人员在酒店内发生之费用,如:餐点、电话费、洗衣、
按摩等一切私人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6
、
在本合约有效期内,
甲方须在拍摄日前不少于
15
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给予乙方,
5
甲、乙与广告公司三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该广告未推出前有权查看该广告片中
有关乙方艺员镜头,该广告片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播出,审阅时间为五天,如五天
内乙方及艺员没有任何回复,视同默认,则可进行投播。
7
、
甲方在拍摄期间,甲方保证不使乙方艺员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并
不得用替身,负有不损害乙方艺员形象的义务。
8
、
乙方艺员应以专业化的态度演出完成本合同内的工作,如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
使拍摄工作受阻,取消致使改期拍摄时,乙方艺员应于合理情况下安排配合另行拍
摄,并不得另行要求报酬。另行拍摄应在
1
个月内进行,乙方艺员不得无故拖延。
9
、
广告拍摄期间,乙方艺员保证不得无故不到或中途拒拍。乙方艺员须赔偿甲方所受
的实际损失
10
、
甲方负责乙方所有该合同履行项中发生的差旅费(仅限国内)
(包括:机票费、路
桥费、机场建设费、保险费及工作当地的膳食费等等)乙方演员差旅标准:乙方艺
员往返头等舱机票,乙方随行人员
2
人为经济舱;住宿当地四星级酒店,演员为一
间行政套房,其他工作人员为一套标准间。此项条款包括所有异地差旅。所谓异地
差旅是指事物发生地与演员当时所在地间的行程
11
、
甲方需负责从酒店到拍摄地点及拍摄期间之交通接送,
提供支付乙方艺员于演出服
务期间广告演出服装费用,
并负责合理膳食。
(广告演出服装费用应在得到甲方同意
后才进行购买使用,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广告演出服装费用。
)
12
、
乙方艺员承诺甲方出席公关活动
次
(不包含商业演出)
,
如有需要邀请乙方艺员
参加甲方的公关活动,
须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在无正常理由或我医生证明时,
乙方艺员不得无故取消或不参加甲方活动。如因乙方原因乙方艺员缺席参予公关活
动,乙方艺员应将公关活动的一次酬金壹拾万无返还甲方。但如果因甲方原因,乙
方没有参加公关活动,
乙方所收之公关活动费不予退回。
乙方艺员三个人以内的
(包
括艺员、经纪人及其助理各一名)往返异地食宿行费用由甲方支付。
13
、
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及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
需作修订或延迟,
双方可协商顺延并另
行日期安排。
14
、
若因乙方艺员表演问题导致画面不符合客户要求,需要重新补拍平面或影视广告,
则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根据艺员档期与甲方确定需补拍时间,不得另加酬
金。甲方需支付重拍之制作费用及乙方艺员及其经纪人、助理三人的住宿、交通等
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承诺保证及义务
1
、
甲方同意在乙方艺员形象使用选择等重大问题上尽可能与乙方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
2
、
甲方尊重乙方艺员的声誉和良好形象,不从事有损乙方声誉或形象的行为,并遵守
相关法律规定。
3
、
协议期内,乙方如发现第三人在该产品行业以盗用乙方艺员肖像方式进行与甲方有
冲突或有竞争性的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需采取书面制止此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