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三份协议引发的 “战争”:瑞达名师出走背后的竞业限制迷局

发布时间:2026-03-06 07:41

近日,瑞达三名明星教师一同向瑞达发出解约函,引爆了话题,明星教师出走导致了大量退课,也引起了公众的疑问:一直以来作为法考顶梁柱的瑞达到底还好吗?同时,从瑞达发布的公告稿件可见,瑞达认为名师需遵守竞业限制而不应当从事同类业务,该约定效力为何?竞业限制有效吗?今天【白话】将跟您从瑞达讲师出走一事聊聊竞业限制,一起来看看吧。

一、明星讲师退出消息引爆法考圈

2025年10月15日下午,刘安琪老师微信发文宣布因瑞达单方违约将其踢出学习包,刘安琪、韩心怡、刘凤科老师已向公司发出解约函,随后三名老师三同时发布律师函,与瑞达解约。法律人众所周知,明星讲师是瑞达的根本,瑞达原有的明星讲师就是从厚大挖来的,现大量明星讲师出走,不得不让人怀疑瑞达的根基是否还稳固。

早在一个月前,三国法明星讲师杨帆就通过微博官宣加入瑞达的对家众合,半小时后,瑞达官方微博连发“三宗罪”声明,直指其涉嫌著作权侵权、违反竞业限制、构成不正当竞争。短短数小时话题阅读量破亿,舆论场硝烟四起。

二、三份协议引争议

瑞达发布声明,指出2021年与杨帆签订的《独家授课编书协议》仍在有效期内,且杨帆作为瑞达股东,其行为涉嫌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及著作权归属约定,同时2017年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帆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杨帆老师在《独家授课编书协议》履行期间及解除(终止)后的三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和瑞达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杨帆回应称瑞达及关联方存在先行违约行为,因其严重违约,已向对方发出解约函。双方各执一词,等待法院或仲裁机构“落槌”。

三、竞业限制约定有效吗?

竞业限制,通常出现于劳动关系项下,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此次却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讲师与瑞达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讲师身份为瑞达的股东,那么非劳动关系项下的竞业限制约定有效吗?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裁审机关倾向于认为股权转让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这一点可以从--刘凡清与上海峰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1]、陆昀与科大讯飞股权转让纠纷案[2]中看出,两案均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出让方的竞业限制,法院认为该约定有效,在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否认竞业限制的效力。一方面民事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是因为原股东之所以被收购是基于原股东自身所具有的特殊竞争优势,故为了保持收购后公司的竞争优势,对原股东予以竞业限制也实属合理。

但对于非劳动关系项下的竞业限制是否应当遵循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为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前提,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受到《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刘凡清与上海峰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山西省高院(2021)晋民申3622号案例也持相同观点,但同时认为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也应当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认为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对非劳动关系项下竞业限制予以约束,不能对市场正常竞争施以过多限制。

另一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期限不应受两年时间限制,平等主体之间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的2年限制。

四、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是否仍需履行竞业限制?

在肯定竞业限制效力的情况下,那么杨帆老师提出提前解约并加入对家公司,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呢?

杨帆老师主张,瑞达不支付报酬及不让股东查账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其行为合理合法。劳动合同项下的竞业限制,如员工以拖欠劳动报酬主张被迫解除,可以豁免于履行竞业义务,但于非劳动关系项下,竞业限制是否能以根本违约主张豁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有待开庭审理,竞业限制被认为具有一定独立性,仅单方解除并不一定能使其失效,如能证明相对方根本违约,或能豁免。杨帆老师需证明并且已达“严重程度”,从而证明解约函有效。

五、企业用工管理经验

教培赛道高度依明星讲师,讲师出走往往带来学员流失的连锁反应,从实践的角度而言,教培公司对于核心人才的竞业限制怎样设置才能确保有效?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注意:

1、对于商业秘密予以科学界定,例如,将教培机构的独创的教学方法、未公开的招生策略等界定为商业秘密,应当注意的是,须被系统地定义为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通过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事项,期限最长不超2年,约定补偿标准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3、明确竞业合理范围,不得无限扩张,地域范围需与企业实际业务相符,无充足理由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若约定,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例如整个教育行业此类表述不宜使用。

4、违约金上限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违约金过高可能显失公平,不会得到支持。

参考

1、(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

2、(2021)最高法民申6151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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