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的经纪约解约,永远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有位经纪人朋友,因为自己的公司发展安排,涉及跟某几位艺人解约,其实双方之间不存在矛盾,但是解约之路也不容易。
我能做的包括起草解约函,提醒一些解约的风险点。
在解约协议中,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1、须明确解约时间。
2、明确双方之间是否还有争议,以及互不担责。
3、艺人作为演员或其他身份,某些合同对其品行约束期限长,注意明确艺人自己担责。
3、明确艺人对合作期限内的合作协议如因自身原因违反,则自行承担责任。
签署解除协议的同时:
1、确认公司和艺人之间的财务事宜
公司是否有为艺人垫付款
公司是否有尚未支付艺人的款项
2、梳理在合作期内签署的合同
已完成的合同,可以特别提示约束艺人品行的条款
未完成的合同,明确公司不再提供经纪服务
3、确认合作期内,是否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需要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4、如果经纪公司与艺人存在矛盾,可在解除协议中特别约定不得发表不利言论及保密义务;如相对平和的解约,可不特别强调。
实操过程终遇到的问题
其实关于各种未发生的责任,因为未发生,所以大家的关注度不高。而钱,那是真金白银,需要好好算计一下。
如果在合作期内艺人的影视项目签署和收款,也已经拍摄完毕,但是尚未播映,作为经纪公司是否有权利获得该项目全部的经纪收益,还是需要另行协商,不管是后续继续跟进项目,还是让渡部分收益作为宣传成本。
这个时候就会发现经纪约或者其他合同,真的是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事先约定。就上面的问题,可能经纪约就约定的比较简单,比如只约定合作期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以及可分配收益是业务收入减去业务费用。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所有项目产生的宣传费用。
那么未播映项目的宣传费作为应当扣减的业务费用,如何计算呢?因为双方是协商解除,首先本着好聚好散,至少不互相伤害的原则进行处理。此部分的宣传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具体可衡量的金额标准,双方事先协商一个金额也比较困难。站在经纪公司的立场,待播映项目进行宣传,其实是之后艺人演艺事业收益,其实经纪公司是不愿意负担的。但是作为底线,也知道经纪约的约定并非完全对经纪公司有利。但是依据经纪约对经纪公司有利的是,宣传费用要围绕着具体的影视项目,不包括泛泛的艺人宣传,而且宣传费用一是要以业务收入为底线,二是经纪公司与艺人是要按照比例进行分担的。毕竟经纪公司提供的是经纪服务,而不是投资,不能让经纪公司做赔本生意。
其实关于及时解约这件事,如果有了解约意向,站在艺人立场应该快刀斩乱麻,毕竟拖着不解决,耽误的是艺人的演艺事业,因为在这个阶段,经纪公司肯定无心为艺人承接新的项目。
另外,在之后的经纪约的完善上,可区分解约的过错方,来区分未完成项目后续费用如何承担,也就是如果是艺人过错,则后续费用艺人承担;如果是经纪公司过错解约,则经纪公司应承担此部分费用。上面是存在过错的情况,过错方可能不仅要承担后续宣传费的成本,而且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如果双方不存在过错而是和平解约,站在经纪公司的立场,需明确只要演艺事业合同在合作期内签署,则经纪公司有权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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