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使用“明星同款”,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6-02-11 16:32

宣传使用“明星同款”,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08-26 16:46 来源: 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长市某乐器销售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天猫网站开设店铺销售笛子,肖战因《陈情令》爆火后,当事人出于商品搜索关键词引流的考虑,将网店该款笛子的标题修改为带有“肖战同款”字样。其在未取得相关明星经纪公司及明星本人的授权下,擅自在销售商品时使用明星的姓名,使消费者误认为此商品与明星存在特定联系,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项规定,依照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通过攀附他人误导消费者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应警惕“明星关联”误导,需谨慎核实真实性,避免为“仿冒溢价”买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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