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明星塌房暴雷不断,不仅网络吃瓜热议,更让社会舆论出现不好的风向。以往爆出嫖娼的偶像明星有黄海波、李云迪等,这一次是拥有众多粉丝的偶像明星李易峰,这些现象引申我们一个疑问,娱乐圈要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娱乐圈应该有什么样的明确规则引导。
我认为首先是明星艺人个人价值观的引导,然后是明确对劣迹艺人的处罚规则。
明星艺人要对劣迹行为:不敢、不想、不会
明星艺人们能够从李易峰塌房的事情中学到什么教训,我总结就是“三不”,不敢去做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情、不想去做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情、不会做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情。
具体而言明星艺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指导或修正自己:
1、法律意识
明星艺人要思考自己做任何事情的法律后果,会涉及到多少个人损失、公司损失、合作团队损失,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有逃避责任的条款,也要有做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品德修养
明星艺人要重视自己的品德修养提升,要思考个人公众形象最核心的就是自己的品德修养,明星艺人在社会上属于高收入群体,现在娱乐圈明星发生那么多负面事件,给这个群体造成不好的污名标签,如果品德修养不够,那就是德不配位,德不配位的时候就容易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
3、粉丝经营
明星艺人要改变过去的饭圈化粉丝经营模式,粉丝饭圈追星的行为容易发生各种负面的事情,特别是所谓类似站姐的金主粉丝。过去那种明星艺人从粉丝身上吸金的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最后往往都成为粉丝饭圈内斗、粉丝和明星艺人闹内讧的根源。
4、人设形象
明星艺人要与自己经纪公司转变过去的个人形象公关策略,个人规划首先是要把自己作为一个正常普通人来规划,个人感情、婚姻选择不应该受限。个人人设形象要真实,靠资本包装出来的人设形象迟早是要露馅的。
劣迹艺人参演影视综艺作品应该如何处理的四点建议
在艺人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活动发生后,劣迹艺人参演的影视综艺作品应该如何处理,个人认为应该以按照事发时间节点区分,来处理劣迹艺人参演的作品:
第一,对劣迹艺人事发时已经上线播出的作品,不应该下架
一部影视或综艺作品是众多人的劳动结晶,不能因为劣迹艺人现在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活动,而否定过去所有人的劳动成果,否定作品版权持有人的财产权,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对劣迹艺人事发时已完成拍摄但尚未播出的作品,不应该禁播
现在影视剧的制作周期和播放周期都很长,所有影视或综艺作品制作人不可能知道艺人的所有行为,也不可能背景调查个人隐私,或者控制艺人未来的行为活动。因为现在劣迹艺人事发,而禁播在事发之前已经完成拍摄的作品,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第三,对劣迹艺人事发时尚未完成拍摄的作品,应该禁播
实事求是按照时间节点来区分,主要是以劣迹艺人事发时间点来界定区别对待,事发时尚未完成拍摄的作品,应该禁播,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合作者及时止损,另外一方面劣迹艺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活动与作品拍摄活动同步,时间关联合情合理。
第四,对劣迹艺人事发之后准备参演的作品,应该禁播
事发时劣迹艺人还有列入参演计划的作品,应该禁播。同时,也要禁止劣迹艺人未来准备参演的作品播放,这样才能封杀劣迹艺人未来复出的妄想。
如果一刀切方式全面下架或全面禁播,最终损害的整个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让整个行业风险不可预测、不可控,最后就是整个行业的衰落,年轻人失去就业机会。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劣迹,而否定所有人的劳动成果,无论是在行业运作的逻辑层面,还是在作品产权、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层面,都应该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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