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保护个人信息就要动真格

发布时间:2026-01-26 02:10

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涉“网络开盒”的案例,该案例被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周某某等6人在某境外软件上创建、管理专门用于“开盒”的三个频道,通过非法途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先后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浏览量超过400万次;用户付费就可查询购买个人信息;6人还组织、煽动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

杭州临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周某某等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共同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民个人信息决不是任人分食的“蛋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审视周某某等人的所作所为,非法窃取他人个人信息在先,堂而皇之售卖在后,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合法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诚然有别于普通人,但同样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其合法权利不应被“打折”。尤其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事关重大,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此前,就有不少明星、“网红”沦为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

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考虑到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出台《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就本案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担任个体权利“总代表”,避免了尚未达到入罪门槛的危害行为无人过问;而10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也有利于实现对损害的治理修复,并释放出强力震慑、教育公众的鲜明讯号。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也不能滞后于不法。客观而言,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违法手段更加快速“升级换代”,“开盒”就是近些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的现象。它不仅冲击个人信息保护防线,更对公共信息安全构成系统性威胁。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应当关注到这些违法犯罪的最新动态,推动执法方式焕新迭代,精准追溯不法源头,锁定违法主体,依法精准监督管理。

保护个人信息,需要打好攻坚战、持久战。从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到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再到司法实践重拳出击,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网在持续加固、发力,用法治推动网络空间更加纯净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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