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春晚成“特赦”理由:公权对名人的献媚
■孙立忠
中央电视台2006年春节联欢晚会邀请函成为二人转演员魏武才魏三的“救命稻草”,经上级部门的层层审批,因殴打交警被治安拘留15天的魏三仅在看守所关押6天即被释放。12月15日《东亚经贸新闻》
看了这新闻,我实在很有些成为名人的渴望了。在这里,人们看到的是:名人似乎已成了特殊公民的代名词,违法之后也可获得不“混同于普通老百姓”的待遇。
从报道来看,央视春节晚会邀请函只不过是发过来了,其中并没有要求释放魏三的“命令”——想来也无人敢明文下这样的“命令”——为何上级部门就将其当成了“特赦圣旨”?为何就不顾法律尊严搞起了层层审批?为何就有了立马放人的“条件反射”?是不是在某些人的头脑中“本地有人上春晚关乎地方政绩”之类的东西至高无上?是不是有人认为耽误了名人上春晚就是“不讲政治”?
大约也是对此感到不可思议,公安部立即派人去听取汇报。长春警方解释说:根据有关法律,被治安拘留者如果身体有病,或是亲人有病等原因可申请提前出监,因此“魏三提前出监合法”。这解释听起来挺冠冕堂皇。
不过,我还是特意去查了一下“有关法律”——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其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参加春节晚会并不在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列,也没听说魏三的哪位近亲属病危,而且“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才是“另行处理”的理由,但你要说魏三有这样的病,人家说不定要跟你急;退一步说,即便是有合乎规定的特殊情况,但也没见魏三及其亲属提出申请啊,更没见谁为其进行担保啊!
真的是“要想放人何患无辞”啊!这无疑是公权对名人的献媚——为名人设身处地着想,为名人找出种种理由进行开脱,而公权之尊严却已扫地。
“我们须明白,百姓自由,官便不自由;官自由,百姓便不自由。”这是林语堂先生说过的话。官员的自由与百姓的自由是相互制约的,而名人的自由与百姓的自由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但这些人自由了,难道就是好事么?仍然不是。名人有高于普通百姓的自由,那就说明法律是具有太大弹性的,司法者是“看人下菜碟”的,这对普通百姓绝非幸事,势必难以让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而且,如果这成为“普遍规律”的话,当名人与百姓发生冲突时,百姓的利益就将难以得到维护。
名人是占据更多社会资源的,这就决定了其在法律面前具有更强的博弈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尤其需要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保证执法和司法的公正。但现实却是,在名人与法律进行博弈时,某些执法者不是捍卫法律而是在助名人一臂之力。
很有必要查查是谁将央视春晚邀请函当成了“特赦圣旨”从而对魏三网开一面,如果这样的事情总是不了了之,那“吞舟是漏”自然也会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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