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争议中,精神疾病并非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法院核心裁判原则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综合评估病情严重程度、抚养能力、孩子成长环境及意愿等多重因素作出判定。
一、病情严重程度:决定抚养能力的核心
病情轻重直接影响抚养能力认定,是法院首要考量因素:
轻微且稳定:经规范治疗症状受控,具备生活自理、稳定经济能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教育与情感关怀的,法院可支持其获得抚养权;
严重且失控:存在暴力倾向、无法自理、需长期住院,或病情可能危及孩子安全的,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归该方。
二、抚养能力:综合评估经济与家庭支持
法院会全面考量抚养方的实际能力,并非仅以患病与否判定:
即便一方患病,若有父母等近亲属全力协助抚养,且家庭经济稳定、居住环境良好,法院可支持其抚养孩子;
若病情虽轻,但无经济来源、居住条件恶劣,且无亲属帮扶,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的,抚养权大概率判归另一方。

三、孩子意愿与成长环境:优先尊重与维持稳定
孩子的主观意愿和原有成长环境是重要裁量依据:
尊重孩子意愿:对已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听取其真实想法,若孩子明确愿与患病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基本抚养条件,法院可予支持;
维持环境稳定:法院优先保护孩子原有成长环境,若改变环境(如转学、离开熟悉的亲友圈)可能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即便另一方健康、经济条件更好,也可能倾向于将抚养权判归患病方。
四、特殊情形:间歇性精神病与家庭支持的考量
针对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特殊情况,法院会精准审查实际抚养可行性:
间歇性患者若药物可控制病情,精神正常时能履行抚养义务,且发病时有亲属协助照顾孩子的,可获得抚养权;
若患病方的配偶、父母能提供充分的经济、照料支持,或承诺协助进行专业治疗与抚养,法院可能倾向于维持家庭抚养的完整性,支持其抚养孩子。
精神疾病对抚养权的影响,本质是法院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实际践行,既严格审查病情对抚养能力的实质影响,也兼顾孩子的情感需求、成长环境稳定性。
对患病方而言,提供规范治疗的医疗记录、稳定的经济证明、亲属协助抚养的书面承诺等证据,可有效提升争取抚养权的概率;而健康一方若能举证证明对方病情严重损害孩子权益,亦可依法主张抚养权或申请变更。法律裁判的最终目标,始终是为孩子确定一个稳定、温暖、有保障的成长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