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次/妊娠6-13周首次检查
规范的产前检查应贯穿整个妊娠期,根据孕周和个体风险分层安排检查频率。我国推荐无高危因素孕妇至少接受7次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者需增加至11次左右,首次检查应在妊娠6-13周完成。
一、检查次数依据
基础检查次数 低危孕妇:7次(妊娠6-13周、14-19周、20-24周、25-28周、29-32周、33-36周、37-40周)高危孕妇:11次(如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等,需每2-4周复查)国际标准对比WHO建议8次,部分发达国家推行12-14次个性化方案
二、关键时间节点
首次检查(6-13周) 确认宫内妊娠,筛查染色体异常(如NT超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评估基础健康状态中期重点检查(20-28周) 大排畸超声(20-24周)妊娠期糖尿病筛查(24-28周)晚期监测(32周后) 胎心监护(34周起每周/每两周)骨盆测量(37周评估分娩方式)三、检查内容分层
常规项目 血压、体重、宫高、胎心监测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专项筛查 唐氏综合征筛查(早期/中期)B族链球菌检测(36-37周)规范的产前检查能有效降低妊娠并发症和不良妊娠结局风险。建议孕妇严格遵循检查时间表,并与主治医生保持沟通,确保母婴健康监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