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签订演艺类经纪合同需注意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迅速普及,直播行业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近年来,不同类型的直播层出不穷,如游戏类、美妆类、舞蹈类等,吸引了不少用户观看。各类短视频社交平台上,采用直播方式与用户进行互动的新职业——主播,也逐渐流行起来,成为大众的就业选择之一。
不过,“主播”这种新型职业在吸引就业的同时,也逐渐引发诸多相关的新争议,如不合理的合约条款、“天价”违约金等。结合几起典型案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烨石律师进行案例解析和法律提醒,带你了解更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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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兼职做主播
合约中存“霸王条款”
小雨今年22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某平台直播,月收入最高可达数万元。
还没步入社会,就已经有不菲的收入,小雨很得意。正当她准备接受公司续约时,无意中的一个举动,使她避免了一份“霸王合同”的陷阱。
小雨进入直播行业,成为一名主播,源自于去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某次学校组织的志愿活动上,她结识了一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做了两年主播的朋友。后续的闲聊中,该朋友告诉她,做主播一个月可以挣不少钱。当时,小雨的大学时光已经过半,但她心里对于未来的职业规划还是毫无方向,于是对主播这个职业产生了兴趣。
“先试试看再说,万一做得好,以后就不愁没工作没收入了,而且,就算做不好我也没什么损失。”小雨这么想着,遂找那位朋友牵线搭桥,接触到了某娱乐有限公司。小雨的形象和口才都算不错,还擅长化妆,经过简单的面试后,她被告知可以走美妆类主播的“路子”。
2022年6月,该娱乐公司拿出一份《××传媒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让小雨签字,缺乏社会经验的小雨未仔细浏览合约内容,就签了名字。事后回忆起来,她表示当时自己的脑子里只充斥了一个想法:“我要当主播挣钱了!”后来,小雨确实表现得很出挑,开播后直播间人气很高,账号短期内实现新增粉丝数千人,还很快具备了“带货”能力。
今年8月,该娱乐公司向小雨发出续签邀请,这次是一个电子版的合约,小雨签好字想发给对方时,却误发给了自己的母亲江女士。
江女士看过合约之后发现,其中多项条款都是只利于娱乐公司,而不利于小雨的。“几乎都是对我女儿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定,对于甲方(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则提都没提。”江女士说,“而且后面的竞业限制协议还规定,如果离开这家公司,我女儿以后都不能去任何一家娱乐公司当主播,按理说不是应该有个时间期限吗?这不就是霸王条款!”
此外,江女士还反映合约中规定,只有甲方具有提出解约的权利,若乙方(小雨)要解约,需支付高达百万元的赔偿金。在江女士指出合约中的问题,并向该娱乐公司提出解约时,对方要求她们至少赔偿10万元。“套路大学生签这样的合约,太不人道了!”江女士十分无奈。
【律师解析】
张律师表示,在经纪合同下,MCN(Multi-Channel Network)公司将主播作为核心资源,在主播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付出商业成本;主播则在经纪公司包装下开展直播活动,以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提升经纪公司流量和效益。
“对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署的合同而言,通常会约定MCN机构的合同解除权,但不会赋予主播解除合同的权利。”张律师说。对主播而言,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MCN机构违约情形以及合同解除条件,那么主播仅以MCN机构未按期分配收益、未提供资源、倾轧主播等理由,要求MCN机构解除合约的主张往往很难得到支持。如果主播在提起诉讼前单方解除合同、停止直播、清除MCN机构对直播账号的管理权限,则有可能根据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本案例提到的解除后的竞业限制,张律师指出,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竞业禁止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处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得从事竞争的行为。”张律师指出,在法律上存在意定的竞业限制和法定的竞业限制,意定竞业限制例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而法定竞业禁止,则是公司法基于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设定的法定竞业禁止。部分法院基于条款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直播行业主播跳槽带走观众会对原直播平台产生直接竞争关系的特殊性,认为竞业禁止条款有效,这种情况在判例中占较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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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解约被索赔900万元
巨额违约金合理吗?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因主播小航(化名)单方解约,造成账号停更、公司承受损失,公司要求主播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900万元。
小航出生于千禧年,还在上学,相貌出众且有想当艺人的想法。2020年8月,文化公司与小航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约定小航作为文化公司专属艺人,演艺活动标准为:短视频配合录制时长,每月不少于16天,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直播配合时长,每月不少于24天,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约定小航需无条件配合公司演艺活动的内容和时长安排。合同还约定,如小航在合约内提出解约或私自终止、暂缓、不予配合合作,均需承担相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伍佰万元整,若实际损失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准。
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在3家社交媒体上分别注册昵称为“林某某”的账号,要求小航出演该角色,并安排编剧、造型设计、摄像人员,制作和发布了百余个视频作品。文化公司还安排旗下艺人与“林某某”搭档互动,为“林某某”引流,丰富“林某某”人设及故事。经查,“林某某”在2家社交平台粉丝数量曾分别高达270余万人和240余万人。
2020年12月开始,小航因学业而多次缺席文化公司的拍摄任务,文化公司陆续向小航发送违约通知函、法务函提示、催告,然而,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走上法庭。
文化公司认为,小航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情节恶劣,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金900万元。小航辩称,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格式条款,且免除了公司的义务、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自己因上学时间与拍摄时间冲突,要求公司调整拍摄时间,公司却没有调整,导致自己无法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小航缺席公司的拍摄任务,造成公司运营的账号长期停更,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属于专业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巨额违约金是文化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尽到向被告提示、说明的义务,因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航支付文化公司违约金50万元,不支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小航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张律师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对格式合同作了明确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张律师表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格式条款存在(1)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订立者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层面欠缺的(2)对造成相对方人身损害设定免责、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设定免责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等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
张律师还提到,“虽然经纪合同一般由直播平台或MCN传媒公司直接提供,但假使在文意理解上无歧义尽到提示、注意义务,是在充分尊重双方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涉及前述无效情形的,便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其对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一般不会因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导致条款无效。”
主播在两平台直播
因违反独家合作协议被索赔
一起公开案例显示,原告为熊猫公司,被告为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李岑及其经纪公司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 天眼查显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于2015年推出熊猫直播平台。
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岑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李岑需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该协议约定,如果李岑及其经纪公司未经熊猫公司同意违反独家合作条款,将构成违约,需向熊猫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27日,李岑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同意熊猫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播爱游公司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260万元,且李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直播行业所谓的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既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张律师表示。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事先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法定损失的举证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对方守约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
但是,在经纪合同语境下,网络主播单方毁约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一味根据合同文本内的违约金直接判断,而是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过程,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对网络主播发展的投入,网络主播自身的影响力、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张律师进一步指出,部分新入行的网络主播年龄偏小或社会经验较少,相应的法律意识有所欠缺,极易在面对大额收入、财务自由、流量支持、形象打造等的诱惑下,冲动与机构或平台签订经纪合同。
“作为相关合同或协议签订的主体,新人主播在签约前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对所有待签的文本都仔细查看:在签订经纪合同或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时,更应格外关注合同义务、违约条款和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而不是光顾着收入、提成、返点等权利;对于明显对自己权利进行倾轧强调自身义务的设定,应当坚持己方主张,以力争达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便是稍有不公平也不能显示偏颇,以避免将自己带入困局,未来无法自拔。”张律师提醒,“同时,应尽可能保留磋商沟通及自己提出合理主张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若认为仅凭自己来审阅存在困难,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审查相关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建议,获得专业帮助。”
(文/朱兰英 摄/展翔 来源:劳动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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