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先体验助消费者“避坑”
明星代言先体验助消费者“避坑” 原创 舒昊 人民法治
背景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出台引导明星规范商业广告代言行为、防范违法虚假代言风险的相关指引。《合规指引》提醒,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原则。(11月7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因虚假代言而深陷舆论旋涡的明星不胜枚举。由于许多消费者盲目信任明星,往往跟风购买他们推荐的商品,一些精明的商家看到其中的商机,打出“明星代言”的招牌,或者推出“明星同款”,引发不明就里的群众特别是某些明星“铁粉”盲目追风消费。结果,不少明星代言广告涉嫌虚假宣传,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系列问题,让消费者吃亏上当、丢钱窝心。有些明星也因虚假代言吃了官司、丢了金钱、损了形象、失去广大消费者与粉丝的信任。
规范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都对规范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作出规定。此次,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进一步明确指出,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的原则,了解拟代言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并保存体验过程相关证据,对拟代言商品或服务,应避免象征性使用或者以亲友等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明星本人实际体验。这些规定不仅显示出了行政智慧与人文情怀,就职能管理而言无疑也是一大进步。
规范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要求明星“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对明星本人也是一种保护。法律规定,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的做法有助于避免代言明星陷入法律纠纷。明星在对其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之后,虚假代言的概率自然大幅减少,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将随之降低。
规范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重大意义。明星代言的商品必须先通过“体验”这一关,如果商品或服务不达标不过硬,无法获得明星的认同,广告代言行为也就无法达成,客观上倒逼商家或企业必须注重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明星先体验其实是一种试用行为,商品好不好,明星来把关,就消费者而言,少了很多选择的烦恼,多了一份信誉保证,“被坑”的概率大大减少,消费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总之,明星代言人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代言先体验,尽到对商品了解、试用的相应义务,既是对自身形象负责,也是对商家负责,更是对广大消费者负责。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原标题:《明星代言先体验助消费者“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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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明星代言先体验助消费者“避坑” https://m.mxgxt.com/news/view/19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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