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盎:拷问“毒胶囊”,代言明星不能脱责

发布时间:2025-11-21 04:20

“毒胶囊”事件曝光后,号称做“良心药”的药企及为其代言的明星们,集体面临“良心”拷问。有人为近年来给修正药业代言的明星做了盘点,多位当红艺人被推上风口浪尖,有人表示自己很“无辜”。(4月22日《现代金报》)

为有问题药企代言过的明星们“理所当然”地被公众划到了自己的对立面,就像当然逃不脱责任的药企自身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那样。公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明星代言收益丰厚,有收益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而《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已经对明星代言行为作出了相似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药品管理法》虽未对代言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文规定,但参照以上法律条款、于情于理,代言“毒胶囊”明星们都不能脱责。

与三聚氰胺事件相似,此次牵涉到的明星中,已有人表示自己很“无辜”,也是受害者。确实,不少明星及其团队在代言行为之前都会仔细核实企业资质、评估代言行为的风险和收益,是做足“功课”才敢“拿钱”的。但食品药品等敏感产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对于这些“外行”明星们,决定其是否接单的也只能一些间接资料,即证明企业资质的文本和企业已经形成的口碑。而能对企业及其产品实质作出评价的只有企业自己和监管部门。信息上不对等,明星们“力所难及”,“无辜”有“无辜”的道理,但却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代言作为现代社会极其普遍的商业行为,是各方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建立在代言者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基础上的。在这个过程中,明星利用在公众中形成的影响力获得了收益,并进一步影响公众的消费行为,从而对消费了自己所代言产品的人产生了身心上的切实影响。代言者的行为与公众利益相互作用,法律之所以对明星代言行为作出需承担责任的规定,正是在参考了以上过程后决定的,也正是这一过程,就足以决定在“毒胶囊”事件中,代言明星也是必然要承担责任的一方。

“不知者不罪”只是较为狭隘的、适用范围很窄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观念层面标准,不能推而广之就适用于现代社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健全的社会问责体系和法律注重个人的实际行为及产生的影响,有时候,“不知”,亦有“罪”。

事实难以改变,明星不能脱责。虽然如此,公众对此次涉及明星的诘问也应有度,而明星更要站出来主动道歉,承担相关责任。在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堪忧的情况下,各方行为有理有节,将主要精力放在对问题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问责上,才是当务之急。

作者:李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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