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庆恶婆与儿媳吵架,竟打开燃气欲害死儿媳
婆媳关系对于我们部分人来说,可能不是那么的和谐友爱,甚至有的婆媳关系能达到眼中钉、肉中刺的地步。殊不知适度的疏远是一种大爱与格局,良好的婆媳关系是家庭和睦的一切根源。

(案件来源:重庆长寿区法院)
案例回顾:
重庆就发生了这么一起真实案例:58岁的李老太因家庭矛盾和儿媳孙某起了争执,后双方从辱骂升级为肢体冲突。儿媳与婆婆争吵后倒也控制了情绪,闹不过就干脆不搭理你。儿媳将女儿送上学后,就回卧室一个人在屋里生闷气。
李老太一股恶气没出,自然不肯善罢甘休。她跑到孙某的门前又吵又骂,甚至用脚其踢、踹房门的方式,逼孙某从卧室出来。然而孙某就是没有理会李老太,见孙某这种态度,气急败坏的李老太生出了一个可怕的想法。

她走进厨房,打开燃气灶的阀门向室内排放燃气,并将门窗都关上,转身就离开了家。此时我们虽然明白李老太想干什么,但很难猜想李老太离开之时是按捺不住的喜悦还是心理也在作痛!

常言道:十年看婆婆,十年看媳妇。李老太身体再好,总有靠着媳妇伺候的那一天。眼见即使不考虑儿子和媳妇的关系,也要考虑孙女以后没有娘该怎么办?然而不知道李老太在打开燃气灶时心理活动是什么样的。万幸的是,发现异常的孙某发现燃气大量泄露及时向警方求助,这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李老太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是否因孙某及时发现或者取得原谅就可以避免刑事责任的追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孙某及时发现,阻碍的李老太犯罪行为的完成,对于李老太来说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所以李老太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量刑标准视情节而定。
其次,故意杀人罪是公诉案件,本案中的孙某并未谅解自己的婆婆,即使孙某谅解李老太,也不能免去李老太的刑事责任,只能在其量刑情节上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李老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老太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老太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老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李老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我们真心希望李老太受到惩罚后能够认识到错误而改过自新。缓刑虽然不需要被羁押,但不知李老太以后的生活该如何面对自己儿孙,难不成让孙女得知:你奶奶是个想杀死你妈妈的杀人犯?望善良,望惩罚能唤回李老太的善良。
对于婆媳关系,笔者不免多絮叨几句,不客气地讲,任何糟糕的婆媳关系背后,都有个不会掌控全局的男人。任何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的悲剧收尾案件的背后,都有个连自己是谁、要干嘛都不知道的男人。
这种情况下:身为儿媳妇,懂得尊重婆婆,才是最重要的,百善孝为先,双方年龄上有差距,在一些事情上有分歧是正常的,但是也要尊重婆婆的想法,遇到事情冷静对待,争吵解决不了问题的。
身为婆婆,也要尊重儿媳妇的感受,不能倚老卖老,只要儿子一家生活的快乐,多给儿子儿媳妇一些包容,多留有一点隐私空间又有何妨?
亲爱的读者,您作为儿子/儿媳,是怎么对待婆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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