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9

发布时间:2025-11-09 20:33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答案] B
  [考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解析] 一般情况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比较容易: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就是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就是被上诉人。但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仅有一人或一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情况就稍显复杂了,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本案中,报社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 2万元,意味着报社对其与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这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报社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仅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可能会有考生认为“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和以甲与报社的名义书面道歉”没有什么差别,也就是说这项上诉请求并不涉及一审原告乙和丙的利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书面道歉对于乙和丙来说也是一种利益,报社上诉请求自己不用进行书面道歉,实际上不仅涉及了与甲的利益分担,也涉及了乙与丙的利益。
  二审中当事人确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考生应该足够重视,与《民诉意见》第177条相类似的规定还有《民诉意见》第176条,考生也应努力掌握。

2009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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