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直播经济中,主播与平台关系复杂:虽有合作协议,但主播身兼创作者、推广者多重角色,平台则通过算法和流量掌控主导权。争议集中于劳动关系认定(是否算员工)、内容责任归属及收益分配。司法多视为“商业合作”,但主播面临社保缺失、权益难保障等问题。究竟网红主播与平台之间属于何种关系?有哪些情形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一、概念界定:数字经济下的混合法律关系
网红主播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既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也可能属于民事合作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约束)。
二、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文
(一) 基础法律关系
1、《民法典》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应用场景:主播与平台的合作协议(非劳动关系)需符合合同编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键点:若主播需遵守平台考勤、接受劳动管理,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二)行业特别规范
1、《电子商务法》第38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主播责任:平台需对主播的虚假宣传、售假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年)第8条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合规:主播需对打赏、带货佣金等收入依法纳税。
(三)税务监管
1、《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性质争议:主播收入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税率差异可达20%以上。
2、《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16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
平台义务:平台需监督主播税务登记,否则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
三、法律关系分类及案例
(一)劳动关系型
法律特征:
主播受平台劳动管理(如固定直播时长、内容审核);平台支付固定底薪+绩效提成(《劳动合同法》第17条)。案例:
某机构与主播约定“每月保底工资1万元+打赏分成”,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平台需承担社保缴纳义务。
(二)劳务关系型
法律特征:
单次项目合作(如品牌专场直播);主播自主安排工作(《民法典》第1192条)。税务处理:
平台需按“劳务报酬”代扣20%-40%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
(三)商务合作型
核心条款:
账号归属:平台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民法典》第127条虚拟财产保护);流量分成:主播获打赏收入的30%-70%(需明确分成比例及结算周期)。争议焦点:
账号粉丝数据是否属于主播个人财产(尚无明确法律界定)。
(四)经纪代理型
风险条款: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应用:主播跳槽时,“跳单”可能被认定违约。
四、十大实务风险及法律依据
(一)劳动关系误判风险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某平台与主播约定“每日直播6小时+固定底薪”,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建议:避免约定考勤、固定工资,采用“分成制+自主安排时间”条款。
(二)账号权属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7条(数据与虚拟财产保护);《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12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明确账号权利义务关系。”
争议焦点:账号粉丝是否属于主播个人资产?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根据协议约定判定。
建议:协议中明确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主播),并约定解约后账号处理方式(注销或转移)。
(三)收入性质认定争议
税务风险:
若认定为“劳务报酬”,适用3%-45%累进税率;
若认定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部分地区核定征收税负低至1%-3%)。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案例:某主播通过个人工作室承接业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经营所得”,节省税款超百万元。
(四)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边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民事合作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存在争议。
司法倾向:非劳动关系下的竞业限制需满足“合理对价+期限合理”,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建议:民事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时,同步约定补偿金(如月分成收入的30%)。
(五)未成年人主播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风险点:若平台默许未成年人直播,最高可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6条)。
案例:某平台因未审核主播年龄被罚款50万元(2023年浙江网信办通报案例)。
(六)内容侵权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5条(平台“通知-删除”义务);《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14条:“主播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
案例:主播在直播中播放未授权音乐,平台未及时删除被判连带赔偿10万元。
建议:平台建立“版权过滤系统”,主播开播前签署《内容合规承诺书》。
(七)数据权益分配争议
法律空白:粉丝数据、直播回放等权属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依据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
《数据安全法》第7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
争议案例:某主播跳槽后要求带走粉丝数据被拒,法院以“数据归属平台”驳回诉求。
建议:协议中明确“数据所有权归平台,主播享有使用权”。
(八)虚拟礼物分成条款解释
法律风险:
平台单方修改分成比例是否有效?需看协议是否保留修改权(《民法典》第543条);
虚拟礼物是否属于“赠与”或“服务对价”?司法定性影响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建议:分成条款需明确“平台有权根据运营策略调整比例,但需提前30日通知”。
(九)平台算法变更引发的履约争议
案例:某平台调整推荐算法导致主播流量暴跌,主播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解约被驳回((2023)沪0106民初1234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
应对策略:协议中加入“算法调整不构成违约”的免责条款。
(十)跨境直播税务合规
法律风险:
主播在境外直播收入需在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
平台未代扣代缴可能被认定协助逃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法律依据: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号):“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建议:跨境合作时要求主播提供完税证明,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税款。
五、合规建议
(一)平台方
合同设计:
采用“三段式”条款:基础合作框架(民法典)+特别承诺(行业规范)+附件(分成细则)。
数据合规: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明确收集主播信息的范围及用途。
(二)主播方
税务筹划: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核定征收(综合税负可降至3%-5%)。
争议解决:
约定仲裁条款(避免公开审理),如:“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结语:
合法合规,避坑止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