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5次入狱,提刀砍杀老实人被反杀,判决: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5-11-07 20:00

在中国一直以来都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死者为大”、“罪不至死”等说法。

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我国的正当防卫条款相当于处于架空状态,直到昆山龙哥案后,正当防卫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实践。

【案件摘要】

刘海龙1982年出生于甘肃省,2001年7月,不满20岁的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满出狱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打架被处行政拘留5日。

2007年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9年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因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2015年出狱后,刘海龙辗转来到江苏昆山市,在这儿开了一家典当行,从此他安安稳稳做生意。

刘海龙喜欢召集一帮朋友去KTV玩,有一次去KTV,他还发现有人贩毒,他立马就报了警,给警方提供线索,警方还给他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以及500元的奖励。

刘海龙身材魁梧,一身的纹身,让人看起来就觉得不好惹的样子,他脾气还比较暴躁,又喜欢喝酒,喝了酒就容易惹事,也正是因为这两点,他才几次入狱。


但是熟悉他的朋友都知道,他是一个非常讲义气的人,人送外号“龙哥”,哪怕喝酒闹事他也还有分寸,知道不能闹出人命,他每次判刑都没有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刘海龙就是一个典型的小祸不断闯,大祸不敢闯的人。

2018年8月27日晚上九点半,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他是一个酒店的业务经理,下班比较晚,这个时候才下班回家。

刘海龙和朋友一起喝了点酒,酒后他驾驶一辆小轿车,载着朋友们行驶在路上,本来刘海龙行驶在机动车道,于海明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二人也不会发生冲突。


但是刘海龙忽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 险些与于海明发生碰撞,刘海龙车上的一个朋友下车跟于海明争执,还想强行挪开于海明的自行车,被另一个朋友劝说返回。

本来此事到这儿虽然有些不愉快,也可以结束了,此时刘海龙忽然下车,一下车他就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周围的朋友都在劝他,可刘海龙本就喝了点酒,又是个易怒的人,不叫教训一下于海明,他这个大哥的面子往哪儿放?

刘海龙继续追打余海明,并且他还从自己的车内取出一把砍刀,他此时还保持着最后一丝理智,他用刀背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他用的不是锋利的一面。


但此时于海明哪还顾得过来他用的是哪一面?对方人数明显占优势,刘海龙又拿出了砍刀,二话不说就朝自己砍过来,他感觉自己已经处在死亡的边缘。

于海明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他唯一的想法就是逃,这时刘海龙一个手滑,居然把砍刀甩出去了,于海明见状赶紧捡起砍刀。

刘海龙见状上前争抢,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了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追砍过去,于海明砍出三刀,有两刀未砍中,还有一刀砍中了轿车。

刘海龙跑离轿车,于海明怕刘海龙打电话召集人手过来对自己进行报复,于是将刘海龙车里的手机拿走,放在了自己的口袋里。刘海龙逃离后,倒在附近的绿化带里。

在二人开始打起来的时候,刘海龙的朋友不敢制止,怕误伤了自己,但他们立即报了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倒在绿化带里的刘海龙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当天就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天后公安机关查明了全部事实,又过了一天,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公安机关的做法也引得广大网友拍手称赞,那么我们此案为例来分析一下正当防卫。

【以案释法】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年昆山龙哥案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争议点在于于海明是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人认为刘海龙转身跑回自己的轿车时,其对于海明已经没有造成生命威胁,于海明追砍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但大部分人认为不能在事后处于上帝视角判断,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于海明冷静的判断刘海龙返回去是为了拿别的武器,还是为了逃命。虽然事后查明龙哥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

但是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的情境下,龙哥有可能从车里拿凶器重新投入战斗,或者开车撞于海明,因此于海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于海明此时追砍龙哥的行为属于防卫适时,而非事后防卫。

于海明追砍行为虽然属于适时的防卫行为,但是要成立正当防卫还需要符合限度条件。


如果在对攻阶段,于海明用刀砍死龙哥,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在追砍阶段,于海明用刀砍死龙哥则属于防卫过当。

如果无法查明哪个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认定为对攻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龙哥案中,于海明在追砍阶段砍了三刀,都没有砍中龙哥,表明是对攻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因此是正当防卫。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哪怕是在追赶阶段砍死了龙哥,也是龙哥活该,就应该认定正当防卫。

关于这一点,法律没有把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规定得很详细,但是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是追砍阶段砍死的,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哪怕是龙哥先挑起的事,但也不能说他就是十恶不赦之人,就该死。


对于每个人的评价可以是很复杂的,没有绝对的好与坏,要说龙哥是个好人,他几次入狱,但要说他是个坏人,他也知道守住不能闹出人命的底线,还给警方提供贩毒线索。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身就很难,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而且不同的人对同一情况的判断可能不同。

再加上中国传统的“罪不至死”、“杀人偿命”等思想的影响,法院对待正当防卫案件都是极其小心的。


以前有的法院判了正当防卫,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虽有错但罪不至死,人都死了,法院居然不追究对方的责任,于是天天去法院门口晃悠,拿个小板凳坐在那,睡在法院门口或者举个牌,不仅影响不好,还给法院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所以法院不敢轻易判正当防卫。

后来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正当防卫有了更深的理解,正当防卫条款才真正被适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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