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
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
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 □豁免
的类别
□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
式 □其他: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
文件类型 □其他:
□交易类(临时报告) □客户或供应商名称(年度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类型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事项是否已通过其他
方式公开
如果对外披露对公司
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
是否已填报暂缓/豁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类别 □暂缓 □豁免
序 所在单位/部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号 门 的时间 的方式
附件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
道、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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