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网络主播和传媒经纪公司∈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5-09-27 01:08

一、结论:

需根据《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的约定,判断是劳动关系or民事合作关系。实践中,《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大都是约定合作分成,∉劳动关系,而∈民事合作关系。

二、理由:

《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性质,其对艺人的“管理”与劳动管理存在明显差异:

(1)从“管理”的主要目的看,传媒经纪公司除安排艺人从事演艺活动外,还要对艺人进行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而在劳动关系中,并不以提升劳动者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为目的。

(2)从“管理”事项的确定看,传媒经纪公司对艺人的管理内容和程度一般由双方协商约定,艺人还可以就“形象设计、发展规划、收益分红”等与公司协商;而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公司之间进行个性化协商的空间比较有限,劳动纪律、报酬标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通常由公司统一制定并普遍适用于劳动者。

(3)从劳动成果分配方式看,公司作为经纪人,一般以约定的分成;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不以约定分成作为主要分配方式。

综上,传媒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无较强的管理从属性∉劳动关系!

三、典型案例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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