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才能说好”,当成为明星代言“硬要求”

发布时间:2025-09-26 07:14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明星广告代言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提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俗话说,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得亲自去尝尝,明星代言人只有使用过产品和服务,才能对产品和服务有切身的感受。但是,长期以来,一些产品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代言人“未使用过产品,却称产品质量好”的现象备受舆论诟病。而此前频发的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不仅损害着明星的公信力,也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对此,此前我国《广告法》就对此类现象制定专门的条款予以规制,此次《意见》对此类现象再次作出针对性回应,显示出有关方面对这种现象的高度关注。今后,若有明星代言人违背自己的真实体验信口开河,就有了许多规制和顾忌。

《意见》还明确,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这其中的“充分”是非常关键的,意味着明星并不能看一看、点一点、试一试,如此潦草应对显然是不行的。用了才能说好。要推荐他人使用,就得自己使用,这是《意见》非常注重的内容。这样的规定,对明星的广告代言行为进行了更“精准”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要明晰的是,明星广告代言并不是简单的“拿人钱财,替人言好”般简单,对商品和服务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明星广告代言必须恪守的底线。

广告代言是明星的重要收入,广告主是明星的“金主”,但要赚这笔钱,明星与其所在的企业就必须履行自己使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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