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二中女生被殴死亡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5-09-24 23:44

  渭源二中女生被殴死亡案一审宣判

  打人老师领刑两年

  本报讯(记者朱静渊)渭源二中初一女学生虎育林被老师汪宗国殴打后治疗9个月死亡(去年6月24日)一案,在经历一审两次休庭和省公安厅、省人民医院、司法部等五部门5次鉴定波折后,2004年8月24日,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汪宗国体罚学生,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渭源二中赔偿原告虎森(死者虎育林的父亲)医疗费、护理费等34294.40元。

  至此,这起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羊城晚报》等国内权威媒体广泛关注的伤害学生致死案件终于有了初步的结果。法院认定系轻伤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案发后渭源县第二人民医院外科检查记载的伤情均证实了2002年9月29日虎育林被老师汪宗国殴打的事实。同时渭源县二院、临洮县医院、兰医一院及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诊断的轻度脑震荡、脑外伤综合症症状,法院认为,这些诊断记载及伤情和虎育林被殴打事实相互印证。而虎育林的伤情鉴定经过了定西检察分院、省高院、省公安厅、省人民医院和司法部5家机构的鉴定,其中,定西分院、省公安厅和省人民医院鉴定结论均为轻伤(因委托缘故,司法部未做伤情鉴定)。根据目前鉴定结论,尽管虎育林死亡与汪宗国殴打构不成因果关系,但法院认定虎育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故意伤害罪成立

  8月12日,该案在渭源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宗国身为人民教师,不当体罚学生,故意伤害学生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告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以汪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就渭源二中承担责任方面,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国在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发生伤害虎育林身体健康的行为,渭源二中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渭源二中赔偿原告虎森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34294.40元。原被告均要上诉

  8月24日,渭源县法院宣判后,诉讼双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将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原告虎森认为,虽然鉴定结论认为虎育林死亡与汪宗国打她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司法部的鉴定证明虎育林死前发作的脑癫痫症状与其被殴打有辅助因素,虎森表示法庭对汪宗国量刑明显偏轻。死亡补偿金法院尚未判决。

  本报记者朱静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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