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收款 却坐上被告席
“法官,我只是代替王某收款,这件事情与我无关,我怎么成了被告?”
庭审中,被告席上的葛某情绪激动地向承办法官解释。这场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因一笔“代收款”引发争议。最终,宁国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应向许某返还剩余款项50000元,葛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和葛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平时从事明星演出票务经纪业务。2023年7月23日,许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识并添加其微信。王某向许某表示,明星演出票务经纪业务利润客观,建议其投资。经王某劝说后,许某于2023年7月26日根据王某的指示,向葛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0元。五日后,许某觉得自己对该业务了解不深,风险无法掌控,遂向王某要求撤回投资。王某表示同意,陆续返还许某人民币150000元,但剩余50000元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许某于是将王某与葛某一同诉至法院。
庭审中,葛某提出三点辩解:其一,其虽与王某系朋友,但未授权王某使用其银行账户收取投资款,双方并无相关协议或约定;其二,并未参与许某与王某之间的投资行为,未签署任何合同,也未从中获利;其三,许某从未就相关经济往来及纠纷与其进行沟通,转账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关系需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等要件。本案中,许某虽经王某劝说,将款项转入葛某账户,意图与王某合伙从事明星演出票务经纪业务,但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共同出资。许某提举的证据显示其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在很短的时间内与王某协商撤回出资,王某亦表示同意。因此,该行为并不具备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同意还款即构成还款承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葛某与王某系合伙关系,亦无法证明葛某参与了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许某50000元,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审 核丨缪 翔 洪 骏
来 源丨宁国法院
编 辑丨王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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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替他人收款 却坐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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