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账号谁做主”?“网红”小美打官司
发布:2024年07月08日 10:53:12来源:浙江法治报 作者: 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何云芳 编辑:黄意娃
与公司签了模特合作协议,将自己实名认证的账号交由公司管理与运营,但公司却将这个账号认证成了企业号。“网红”账号到底谁“做主”?日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网红”账号案。
2017年,小美(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在某新媒体平台注册了个人账号,并实名认证。2020年,小美与某模特公司签订了《模特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小美将自己个人账号的新媒体平台管理权和使用权交由模特公司享有;小美可以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继续正常使用自己的个人账号。
2023年,小美发现,在没有告知自己的前提下,某服饰公司登录小美账号,自行上传企业号的相关证明材料,将该账号性质变更为企业号,并修改了账号昵称。该服饰公司是模特公司的关联公司。
自己的账号由个人号变成了企业号,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商务合作,小美气愤不已,将服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服饰公司取消个人账号的企业认证,并协助小美将该账号变更至个人名下,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新媒体账号是社交网络账号,属于身份认证信息类,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该类身份认证信息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络而存在,且对民事主体具有特定利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一种。该案中,小美虽然与模特公司签订了模特合作协议,将案涉账号授权给公司在合作期限内管理使用,但并未授权给服饰公司使用,即使服饰公司与模特公司为关联公司,二者在法律上亦属于两个民事主体。服饰公司擅自将该账号性质变更为企业号,侵犯了小美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对小美主张注销账号的企业账号认证的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该案为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未涉及人身权益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侵害,对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故对于小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服饰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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