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有许多奢侈品品牌,例如:“香奈儿CHANEL”、“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爱马仕Hermès”等等。
在众多法国奢侈品品牌中,“迪奥Dior”一直被全世界所熟知,如今“迪奥Dior”在中国也是十分受欢迎的奢侈品品牌之一。
不过近日,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法国迪奥公司)和法国巴黎的克里斯蒂昂· 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打起了官司,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2015年1月,法国迪奥公司在第25类内衣、衬衫、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6146583号“迪奥及图”商标。
没想到商标局经过审理后,以注册商标申请构成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30条所指情形为由,对第16146583号“迪奥及图”商标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法国迪奥公司不服上述判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据了解,在“迪奥及图”商标评审阶段“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提交了:
1、Dior(迪奥)品牌历史及文化介绍; 2、媒体对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商品和商标的报道; 3、Dior(迪奥)奢侈品在华年度调查报告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产品销售数据、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G610601号“Dior”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30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判决驳回法国迪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法国迪奥公司不服,于是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诉争商标对法国迪奥公司第596950号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法国迪奥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的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16146583号“迪奥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对应,二者不近似。
而针对法国迪奥公司的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时,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种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北京高院认为:法国迪奥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为了商标,两公司曾数次发生纠纷
其实这并不是两家公司第一次发生商标纠纷,2017年8月时,法国迪奥公司申请注册的“EDDADIOR”商标,也被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提出无效宣告。
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在2018年5月对此商标宣告无效了。
据了解,法国迪奥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包括“迪奥”、“EDDADIOR”、“迪奥EDDADIOR”等。
这一期“迪奥商标纷争”就讲到这里,酷小二会不定期更新更多商标方面的知识。
本文部分资料采集于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商标注册、商标购买、商标转让、商标出售就找——酷小二商标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