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本报讯(记者张博 通讯员舒静婷 冉栩真)3万元转出,1.5万元退回,随后又是2万元转账……这笔蹊跷的资金流转,究竟是自愿交易,还是精心设计的敲诈陷阱?日前,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明星案的事实被揭开。
2024年1月,张某从网上看到某明星的一段外出就餐视频,看似寻常的画面,却让张某从中看到了发财的机会。经过数月的暗中观察和准备,2024年11月,张某通过社交平台找到了该明星团队工作人员林女士的微信,称“我手里有明星的‘黑料’,不给钱我就在网上曝光”。
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该明星团队决定“破财消灾”。短短十天内,林女士先后向张某转账共计3万元。然而,当张某交付所谓的“黑料”时,该明星团队发现只是该明星外出就餐的普通视频。后来,张某退还了1.5万元。
初次尝试就轻易得手,让张某尝到了甜头。微信记录显示,仅仅几天后,他就向该明星团队声称“还有更大黑料”,并索要20万元。见对方迟迟没有回应,张某开始在社交平台发布多篇所谓的“黑料”,故意制造舆论压力。无奈之下,在涪陵出差的该明星团队工作人员再次转账2万元,并于次日向涪陵区公安局报案。很快,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今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只是提供信息,对方自愿付款购买。”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辩解道,“第一笔钱是对方自愿支付的,我还主动退了一半,怎么能算敲诈?”
对此,涪陵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补强证据链,进一步查证该明星团队两次向张某转账的支付宝流水、明星与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张某在微信中发送的威胁话语和其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的“黑料”帖文等证据。这些客观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涪陵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以曝光所谓“黑料”为由向被害人索财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虽然张某退还了部分款项,但被害人作为公众人物,因惧怕形象受损而产生的心理恐惧和压力,使其被迫交付财产,这种心理胁迫,正是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特征。
今年2月7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5月6日,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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