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为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会等。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要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要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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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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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将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
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和完整披露该事项,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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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
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将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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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
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
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
者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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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将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七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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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节 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
直播。
第四十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九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
长、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
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
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
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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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
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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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或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二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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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具体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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