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明星炒股不能与内幕交易画等号
作者:周俊生
上市公司浙江东方的十大流通股名单中出现了明星邓婕和徐帆的芳名,由于这个公司近期在公布了资产重组消息后出现了连续的上涨行情,因此有舆论认为她们在信息公布前提前低价买入,有内幕交易的嫌疑。但是,浙江东方表示,不清楚这两个人是否是那两位大明星。接着又有报道称,邓婕和徐帆都已表示,她们从未买入过浙江东方股票,这只是同名同姓而已。舆论的纠结到此告一段落。
然而,围绕着这件事,无论是挑起质疑的媒体还是上市公司,乃至明星本人,都自觉地公认了一个原则:如果那份名单中出现的邓婕、徐帆确实是两位演艺界的明星,那么就构成了一桩内幕交易案。
但是,根据一个人是否是明星来判定其是否从事内幕交易,是一种完全不能站住脚的逻辑。在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的构成中,关键是看涉事者是不是利用其职务权力取得了内幕信息,而且这种内幕信息的界限应该严格地限定于其本人职务活动可能涉及的范围之内。即使浙江东方那份名单中的邓徐二人确实是公众熟知的两位明星,也没理由必然地认定她们一定是从事了内幕交易,关键是要看在浙江东方资产重组的信息向公众披露之前,她们是否通过职务活动所形成的特殊渠道,先于公众投资者获得了有关信息。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对市场的公平公正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历来是管理当局严打的对象。但是,内幕交易作为一种罪名,有其严格的定义,不能任意延伸。在曾经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中,最后判刑的仅有三人,即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和他的炒股合伙人王向东,还有一位是公司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在整个事件中,罗高峰先于公司正式披露之前将信息透露给了他的原领导陈玉兴,陈玉兴将信息通报给合伙人王向东并向其发出操作指令,他们三人因其具有的特定身份而获罪。但是,根据常识,我们可以认定,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提前知悉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绝对不止这三人,这中间或许有些人是因为调查工作的缺憾而逃了过去,但更大的可能是已经暴露的人却因为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而不能定罪。
当然,明星比起普通公众来,有更广的社会影响力,其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也比普通公众大得多。但是,法律所规管的只是底线的要求,如果因为邓徐二人是明星就可以向她们提出内幕交易的质疑,那么每一个通过炒股赚到钱的投资者都可能会接受这样的考问,这样一来,市场就必然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要彻底根治内幕交易,不是把目光盯住一两个明星,更重要的是对资本市场的特定人员加强监管,同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使有关信息在最短时间内让最广大的投资公众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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