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为与一档综艺节目的激烈的互撕,淡出大家视野多时的女演员袁姓女演员又引发了关注。
故事的大致情节就是节目组邀请袁去录制节目,承诺能晋级。结果袁不仅没晋级成功,反而被后期剪辑得乱七八糟像个神经病,一怒之下,与节目组开始大撕特撕。
由于绝大部分的吃瓜群众都不在现场,对此无从置评,但是,网络社会,高手在民间。电视台百密一疏,忽略了演员的站位问题:
由此看来,如果剪辑确系属实,那浙卫此举,无疑挑战了很多人的底线。
本来,综艺节目就是为了娱乐大众,但娱乐应该纯粹一些,最好不要搭上选秀的名义;
选秀也没什么,但最好公正一些,如果规则、标准可以随意更改,至少显得不那么公平;
为了博眼球,争流量,公平也可以放到一边,但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剪辑并播映,这就触碰观众 底线了 。
很多人说,不要小题大作,剪辑也得有素材呀。这些话如果袁自己没说过,那么也不可能凭空给剪出来呀。
说到这里,给大家讲个关于“剪辑”的小故事:
民国有个大书法家叫于右任,很多人求墨宝而不得,有一土豪软磨硬缠,于老拗不过,于是手书“不可随处小便” 横幅一条,交于土豪,土豪如获至宝,请名师重新剪辑后裱好,挂于中堂,其字为“小处不可随便” ,一字不差,意义相差十万八千里,这就是剪辑的奥妙和学问。
如今看来,电视中所播出袁姑娘莫名奇妙的一些话,应该是评选结果出来以后所说;但剪辑播出的效果,却给人一种在评选之前所说的感觉,更不要说掐头去尾,拼凑效果。
关于这个问题,倒是可以给袁老师支一招,如果浙卫台确系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剪辑素材并在公共场合播放,将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划重点,要考)。
所谓侵犯肖像权,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如果出现“不当使用他人肖像”行为该怎么办?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而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上述赔偿应该不包括在其80万的演出费用中的--对了,他们之间好像本来就没有合同。
法治社会,能用法律解决的,咱就尽量不要采用骂街撕逼的手段。
关于这一点,公众人物更应该带个好头。
章:你有多久没演戏了
袁:你有多久没做慈善”了
章:还能愉快地玩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