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以案释法—“探店”视频未标注广告?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各类探店类视频风靡网络,引来众多消费者前往店铺“打卡”,但是“探店达人”发布的视频是真实的体验还是商家的广告营销,消费者很难分辨。
案情回顾
庐山市检察院通过某短视频网络平台发现上述相关线索,随即对各大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发布的探店视频展开筛查,“探店视频”发布者以“素人体验”形式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涉及该市范围内餐饮店铺的短视频,分享并评价多家餐饮店铺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视频页面还添加各种购物链接,但未标明“广告”字样。这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产生错误的消费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该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辖区内开展了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对餐饮主体探店网络广告发布者进行了集中约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加强“广告”标识适用,规范“达人探店”等行为。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检察官提醒
互联网广告已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不断涌现的互联网探店营销号来说,必须守住法律法规的“底线”,对自己发布的内容真实性负责,无论平台、商家还是互联网营销从业者都应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增强辨别能力,避免落入消费陷阱,并在遇到虚假探店推荐时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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