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与小美分手案中的法律与情感博弈
01案例背景
小帅与小美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小帅对小美一见钟情,非她不娶。在恋爱期间,小帅为博取小美的欢心,赠送了手机、电动车等贵重物品,并通过微信向小美转账了十余万元,甚至还为小美的父亲购置了摩托车。随着感情的升温,双方迅速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在订婚仪式上,小帅给予小美订婚礼金66000元,结婚彩礼80000元。之后,他们举办了婚礼并开始了同居生活,然而却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同居生活中频繁的矛盾最终导致二人决定分手。小帅及其父母在协商分手事宜时与小美及其家人产生了争执,协商未果后,小帅选择将小美诉至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礼物及转账共计三十余万元。
>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彩礼,通常指的是在特定地方习俗下,一方或其家庭给予另一方或其家庭的,与婚姻缔结紧密相关的大额财物。在此案件中,小帅给予小美的订婚礼金66000元和彩礼80000元,显然都与缔结婚姻紧密相关,因此它们都属于彩礼范畴。然而,小帅在恋爱期间赠送给小美的礼物,如手机、电动车等,这些一般被视为恋爱中的日常交往财物,属于一般赠与,并不纳入彩礼范畴。同样,恋爱期间的转账也不被视为彩礼。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裁定小帅共向小美及其家人支付了146000元的婚约彩礼。
鉴于小帅与小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两人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法院在综合考虑后,酌情裁定小美及其家人应返还小帅80%的彩礼。
02法律解析
> 彩礼的返还条件
若彩礼给付以缔结婚姻为条件,那么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或结婚目的未达成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若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应支持彩礼返还请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值得注意的是,前两种情形以离婚为前提。
在判断是否返还彩礼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同时,还需综合考虑本地区的习俗、彩礼给付时的主观意愿等因素。确定返还情形后,应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同居、解除关系中的过错及大小、婚姻财产数额和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来决定返还金额。
> 恋爱期间的贵重物品赠送
恋爱过程中,双方可能会涉及到大额的物品赠送,例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甚至是名贵汽车等。这些赠送通常超出了日常生活的消费范畴。那么,在赠送之后,这些物品是否能够追回呢?这需要依据赠送时的具体目的来判定。
如果一方赠送贵重物品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仅仅为了取悦对方,那么这种赠送通常被视为一般的赠与行为。一旦财产发生转移,便无法再要求返还。然而,如果双方在赠送时明确约定,该赠送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那么这种赠送就属于“附条件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即所附条件未能实现,接受赠送的一方则应当基于不当得利的原则,将所收受的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以防止因无法返还财物而导致的买卖婚姻现象。同时,也会深入探讨赠送时的真实目的,从而准确认定财物的性质,确保裁判结果既能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又能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逻辑。
> 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指的是赠与方给予受赠方财物以供其消费,这种赠与行为通常被视为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过程中,此类赠与屡见不鲜,例如,为对方支付餐饮、住宿、娱乐、旅游或医疗等费用。由于消费性赠与中涉及的现金已用于消费,且赠与的并非实物,因此,一旦恋爱关系终止,无论此类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亦或金额大小如何,赠与方要求受赠方返还,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应综合考虑财务金额的大小以及赠与方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等因素,来全面评估是否支持返还请求。
> 恋爱期间的红包与转账
在恋爱过程中,情侣们常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发红包、转账来增进情感。这些行为虽能在平台上留下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返还的问题却常引发争议。为明确红包与转账的性质,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若红包或转账是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七夕节,以“520”“999”“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形式发送,通常会被视为赠与,无需返还。
其次,若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等温馨字样,这被视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认定为赠与较为合适。
再者,若红包或转账既非特殊时间也非特殊数字,且无明确的爱意表达,那么这些钱款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最后,对于大额的红包或转账,若明显附有条件或目的,例如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恋爱终止后,因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返还相应财物。
恋爱期间给付对方的东西是否能拿回,需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判断。若给付的是小礼物,如衣服、化妆品,或是带有特定意义的红包(如520),在交付后通常不可撤销。而共同支出,如恋爱期间的吃喝玩乐、旅游费用等,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一般也难以要求返还。此外,还有附条件赠与的情况,例如基于结婚目的而赠送的贵重物品,虽不属于彩礼范畴,但若双方感情无法维系或无法结婚,则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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