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长春这家法院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25-09-11 18:26

转自:中国吉林网

  如何准确认定外卖员劳动关系,实现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持“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活力之间的平衡,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一起外卖员劳动争议案件,对当前外卖员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进行了梳理。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署了《新客户加盟承揽项目须知》和《配送费结算规则》,在长春市某站点担任专送骑手。2023年4月25日,原告排班休息至2023年5月7日,5月8日原告上班时,发现无法登陆工作APP,向客服咨询后得知被告已经将其移出APP,理由是原告旷工。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恶意违法将其强行辞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陈述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署了《新客户加盟承揽项目须知》和《配送费结算规则》后,自己租赁了一台电动车,工作没有底薪,送一单结算一单配送费,休息期间自己已经向站长请假,但被告公司认为是旷工。

 被告主张

  原、被告签订的《新客户加盟承揽项目须知》及原告的工作模式、配送费的结算方法均能证实双方系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新客户加盟承揽项目须知》载明“首先感谢您选择与我公司进行承揽项目合作,由我公司为您承接AA(化名)外卖配送平台项目保驾护航……客户在承揽项目合作未满7天而终止合作关系的,我公司将不结算任何配送费;客户承揽项目合作7天以上的,终止合作关系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配送站站长(因AA平台考核需要……客户开始承揽项目合作后,应当遵守我公司依据AA平台配送服务要求对其配送行为进行的培训、指导和安排,客户违反AA平台配送服务要求的……对公司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公司有权免责或扣除相应的配送费,拒不改正的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公司每月以20-22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配送费……)

 法院认为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外卖行业一般存在三种用工模式:

  (1)商家招聘外卖员专门为其配送外卖订单。

  (2)由外卖平台管理的外卖员为入驻商家配送。

  (3)外卖平台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由第三方派遣外卖员进行配送。

  如何判断外卖骑手与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外卖骑手与企业之间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或者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相关协议。

  (2)外卖骑手提供劳动是否接受企业的指示和安排,以及是否受平台企业制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以及外卖骑手是否属于自主经营。

  (3)外卖骑手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

  具体到本案——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承揽合同,且原告不能证明在实际从事外卖配送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及工作纪律约束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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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郭雍皓

  通讯员 李欣遥

编辑: 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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