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外卖骑手签订承揽配送协议 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5-09-11 18:26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3日电(陈诚 陈章清)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0年11月,外卖骑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承揽配送协议》,约定:李某按公司要求开展外卖配送业务,公司按照李某的最终成及工作质量向李某支付配送费用等。按公司要求,李某下载注册了“某骑士团队版app”,并在福州市晋安区某配送点附近打卡考勤,并完成接单配送工作。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李某的月收入为1000多元至10000多元不等。2021年8月,李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福清法院。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双方是否达成确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否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根据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知,外卖配送服务是其业务项目之一,因此李某的外卖配送行为是该公司外卖配送服务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作为骑手在该公司指定的配送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领取计件工资,其工作内容、质量及考勤均受公司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给李某,在李某工作期间也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因此该公司与李某虽然签订的是《承揽配送协议》,但双方实际上已形成劳动关系,故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互联网+外卖”的经济驱动下,催生了外卖骑手这一新兴职业。外卖骑手这一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亦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挑战。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承揽配送协议”,试图规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法院紧紧把握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工资支付关系等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保障了“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

【责任编辑: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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