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兴文与被告吕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03 12:34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13民初1160号
吕沉:
本院受理原告何兴文与被告吕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
由被告吕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兴文租金2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吕沉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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