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时间:2025-09-01 19:06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0.490, 0.00, 0.00%)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38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1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胜利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并远期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并远期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39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整合利用各方的优质资源,利用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平台,扩大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新能源电站的持有规模,公司拟与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资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共同出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简称“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76,000万元,其中,信达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中国信达作为有限合伙人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88,000万元、作为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43,9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C类资金认缴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44,000万元。

  合伙企业成立后,主要对已运营并产生现金流的新能源电站项目进行股权投资。除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外,被投资企业仅限于分宜县陆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润峰格尔木电力有限公司、格尔木特变电工(14.720, 0.56, 3.95%)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议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不会构成同业竞争。合伙企业投资期满后1年以内,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收购合伙企业收购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本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基本信息

  ■

  2、备案信息

  普通合伙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00639。

  3、与公司关联关系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信达资本为A级及B级有限合伙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1、(A及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

  2、与公司关联关系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通过全资持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普通合伙人信达资本60%股份;截止目前,中国信达持有公司2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未知其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三、拟设立的合伙企业情况

  1、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规模及出资方式:176,000万

  ■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六号办公楼527室

  5、执行事务合伙人: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期限:5年+1年延长期。其中3年为投资期,2年退出期。

  7、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咨询(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8、投资范围:分宜县陆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润峰格尔木电力有限公司、格尔木特变电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其他项目。

  9、退出方式:合伙企业投资期满后1年以内,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收购合伙企业收购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

  四、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被投资企业:指合伙企业对其进行了债权、股权、资产收益权和/或其他形式投资的企业,即已运营并产生现金流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包括分宜县陆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润峰格尔木电力有限公司、格尔木特变电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其他项目。

  4、合伙事务的执行:本合伙企业由信达资本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5、投资决策:合伙人会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后方可作出决议。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管理、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任免。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任何决议需要4名以上(含)委员投票赞成。

  6、管理费: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均为信达资本,合伙企业应向信达资本支付管理费,每个管理年度管理费等于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尚未收回的部分乘以5%。/年。

  7、收益分配:按下列顺序向参与该笔股权投资的合伙人进行分配,前一分配顺序未被满足前,不向后一顺序进行分配:

  (1)向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进行分配,直至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实现当期基础收益(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当期基础收益=该笔股权投资当期实际占用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的实缴出资余额×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的基础收益率×该笔股权投资当期实际占用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的实缴出资余额的天数÷360;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的基础收益率”指普通合伙人在就该投资项目向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中约定的基础收益率);

  (2)向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实现当期基础收益(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普通合伙人当期基础收益=该笔股权投资当期实际占用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余额×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普通合伙人的基础收益率×该笔股权投资当期实际占用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余额的天数÷360: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普通合伙人的基础收益率”指普通合伙人在就该投资项目向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普通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中约定的基础收益率);

  (3)向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进行分配,直至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全额收回该笔股权投资实际占用A类资金认缴出资人的实缴出资额为止;

  (4)如有剩余,按该笔股权投资实际占用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信达资本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向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信达资本进行分配,直至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信达资本全额收回该笔股权投资实际占用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信达资本的实缴出资额为止(如有扣除款项,应相应扣除);

  (5)如有剩余,向C类资金认缴出资人进行分配,直至C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全额收回该笔股权投资实际占用C类资金认缴出资人的实缴出资额为止;如有剩余,按照1:4的比例向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和C类资金认缴出资人进行分配。

  8、回拨机制:合伙企业退出某投资项目时,如其获得的该投资项目收入不足以实现A及B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实现当期基础收益, A及B类收回全部投资额的情况下,C类资金认缴出资人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补足,但补足金额不超过其已经从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款项。

  9、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由各合伙人按以下顺序承担亏损:

  (1)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额承担亏损;

  (2)超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部分(如有),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0、权益转让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合伙人另有约定除外。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其他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受让方将加入本协议成为协议一方,并受到本协议全部条款的约束。

  11、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他方。除此之外,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拥有的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也无权以任何方式要求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拥有的合伙权益。

  12、入伙与退伙: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以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新入伙合伙人原则上不参与入伙前投资项目的分配,但经新合伙人入伙前原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但合伙人另有约定除外。除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但合伙人另有约定除外。经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最终认定普通合伙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应被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执行合伙事务时的不正当行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五、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系为在公司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利用中国信达的专业投资团队和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助力公司发展壮大新能源主营业务、增加光伏电站持有规模,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增加公司核心竞争力,不涉及风险投资。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4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

  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舟山旭蓝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舟山旭蓝”)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旭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为在项目地开发分布式电站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鉴于舟山旭蓝已于近期中标中基船业有限公司(业主方,简称“中基船业”) 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中基船业有限公司13MWp(估算)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下称“标的项目”),标的项目于2017年11月30日前并网发电,应中基船业的要求,公司拟为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履约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标的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满三个月止。

  (二)本次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状况

  舟山旭蓝设立于2017年4月10日,尚无截至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

  三、保函主要内容

  1、担保方(保证人)名称: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舟山旭蓝新能源有限公司

  3、受益人名称:中基船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担保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标的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满三个月止

  6、担保方式:就标的项目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舟山旭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是为扩大主营业务之目的而设立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分布式光伏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发展方向,标的项目预期效益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舟山旭蓝提供履约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在12个月内累计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2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8%。目前在履行中的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34,449.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5%。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41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并远期

  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信金东旭二期新能源投资基金劣后级(优先级基金投资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的优先劣后比为2:1)。

  2、投资金额:2.5亿元。

  3、私募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向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4、融资金额及期限: 74950万元,三年

  5、承担远期受让义务:受让价款计算公式=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初始出资额+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初始出资额*5.7%*优先级基金投资人投资实际天数/360-基金于受让日(含)之前已分配给优先级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本金。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加快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的业务发展,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公司拟以2.5亿元自有资金认购信金东旭二期新能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劣后级,优先级基金投资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亿元。基金的优先劣后比为2:1。劣后级基金份额先于优先级基金份额到位。基金成立时的初始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7.5亿元,存续期为三年。

  (二)内部决策情况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三、合作方--基金管理人及优先级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情况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1517)。

  2. 基金管理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基金管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优先级份额持有人

  1. 基本情况

  ■

  2.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关联关系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拟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其他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金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优先级业绩比较基准:优先级基金投资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7%/年。

  4、初始销售的提前终止:在本基金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基金投资人的初始认购资产合计达到人民币7.5亿元,且投资者人数不少于1人且不超过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5、金额要求:在基金开放期,新加入的基金投资人的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以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如果基金投资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可追加基金资金,追加基金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且以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6、收益分配日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为:实际存续的优先级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金×业绩比较基准5.7%/年×当期天数÷360;其中:当期天数是指前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含)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的期间天数,但首个当期天数为投资起始日(含)至该笔份额投资起始日下个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天数自前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含)至投资退出日(不含)止;前述“当期天数”均算头不算尾。

  7、基金财产的分配顺序: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投资退出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以下顺序以当日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向各方进行分配:

  支付本基金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基金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B、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由基金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时,在付清前款所列费用后,向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直至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的分配达到按对应业绩比较基准计算至对应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扣减存续期内已分配的金额)。投资退出日或基金到期日时,基金管理人以货币形式向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及投资本金。投资退出日或基金到期日时,基金管理人以货币形式向劣后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投资本金及剩余投资收益。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时,如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则基金管理人应以届时基金财产为限,按照持有份额数量占优先级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分配基金财产,货币形式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不足部分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将基金财产中非货币形式财产变现后再向优先级基金投资人分配,直至所有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8、基金到期时,在付清约定应由本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税及清算费后,首先向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及本金;若该等分配后仍有剩余可分配金额的,则作为劣后级基金投资人的基金收益。在付清约定应由本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税及清算费后,不足以支付全体优先级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则按照各优先级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量占优先级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分配基金财产,若存在非货币形式的基金财产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将基金财产中非货币形式财产变现后再向基金投资人分配,直至所有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9、基金财产的清算顺序:

  (1) 本基金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费、各项税费等);

  (2)优先级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应付未付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3) 劣后级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

  (4) 上述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收益,向劣后级基金投资人进行分配。

  五、关于远期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说明

  根据公司与基金管理人、优先级投资人签订的《新能源产业基金优先级份额远期受让合同》:投资期内基金不能按时足额分配优先级投资人投资预期收益,或经各方协商一致优先级基金投资人提前终止投资,或者基金在最后受让日(即优先级基金份额退出日)不能正常分配优先级投资人投资本金和最后一期预期收益,则公司无条件受让优先级投资人持有的优先级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受让价款=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初始出资额+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初始出资额*5.7%*优先级基金投资人投资实际天数/360-基金于受让日(含)之前已分配给优先级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本金。

  六、关于子公司向信金东旭二期新能源投资基金融资74950万元事项

  基金成立后,根据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向信金东旭二期新能源投资基金申请三年期贷款总金额为7495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用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项目建设。该笔融资委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

  七、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份额系在公司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利用基金扩宽融资渠道,助力公司发展壮大新能源主营业务、增加光伏电站持有规模;所有融资均投入子公司项目建设中,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不涉及风险投资。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42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017年5月12日,公司董事会接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0.98%的股权)《关于提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如下临时提案:

  1、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并远期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述提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其他事项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内容不变。

  增加临时提案后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详见2017年5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4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在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如下临时提案:

  一、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二、关于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并远期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议案

  本次增加临时议案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具体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星期一)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至5月2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2日下午15:00。

  3、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子公司日照东旭开展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业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8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4、《关于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并远期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二)现场登记时间:5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三)现场登记地点: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 号鸿基大厦27楼证券部办公室

  (四)股东或受托代理人以书面通讯或传真等非现场方式登记时,相关登记材料应不晚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17:00送达登记地点,须请于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络方式。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如下:

  1、投票代码:360040

  2、投票简称:蓝天投票

  3、投票时间:2017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蓝天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 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 元。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获得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深圳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

  股东可登录网络: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点击“申请密码”,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激活效验码”。

  激活服务密码,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服务密码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参加其他公司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应当按不同账户分别申请服务密码。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申报五分钟后正式注销,注销后投资者方可重新申领。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

  (2)申请数字证书

  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A、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B、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5月22日下午15:00。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755-82367726 传真:0755-82367753

  邮编:518001 联系人:刘莹

  (二)会议费用:临时股东大会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 代理本单位(本人)出席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权限:

  委托人全权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是□ 否□

  委托人如不全权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受托人按以下指示发表表决意见:

  ■

  注:委托人对受托人作出具体指示,请在相关的框格中打“√”,其他符号均为无效。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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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https://m.mxgxt.com/news/view/17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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