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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4
日
周二
考点10
代理的判定
1.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3题)
A. 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 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 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 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2009年司法考试卷三单项选择题第4题)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1]ABC
[2]D
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A项:《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可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也构成代理关系,属于间接代理。A项,乙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替甲代购1套饮具的部分构成间接代理。所以,A项当选。
B项:《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B项中乙在告知销售员其为甲代买茶叶的情况下,帮助甲买茶叶属于代理。所以,B项当选。
C项:代理可分为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甲是乙的指定代理人,构成代理。所以,C项当选。
D项:《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D项中,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此三方协议即为居间合同,甲和歌星乙之间不是代理关系。所以,D项不当选。
简单总结一下,代理中,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代理人发出或者接收,其法律效果归于本人。居间中,由委托人和相对人自主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居间人不参与合同的作成。即居间合同下,居间人为相对人提供交易机会,而非自己参与。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2、AC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有代理权之外,具有代理的其他法律特征。显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代理人“冒”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冒用姓名是冒名行为,不属于代理。本题中,A项甲冒用乙姓名,C项刘某受托冒充丁,都属于冒名行为,不是代理,更不是无权代理,所以,AC项不当选。
B项: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代表,而非代理,更非无权代理。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本项中,某董事长超越职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所以,B项不当选。
D项:邻居为被代理人,关某为代理人,推销员为相对人,形成代理关系。因关某并无邻居的代理权,故构成无权代理,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