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张姓艺人”将她告上了法院,获赔20000元!
2020年12月,娱乐圈出过这样一个事件。
一网友发博称自己当群演时,被电视剧亲爱的爸妈剧组中一99年的张姓艺人不小心踩了盒饭,对方不仅不给自己道歉,还故意把盒饭踢的更远了。自己在换衣服时扶了车头,没想到那辆车突然后退了,她直接就摔倒了。
该张姓艺人就从车上气冲冲下来了,质问:“谁的车啊你就摸。”
该微博迅速在娱乐圈传播,对于这位张姓艺人,评论区有人猜测是张逸杰,没想到该女网友称:嗯!
事件迅速窜上热搜,网友也开启了网暴模式。
2月17日,欢娱影视发声明,针对近日爆料张逸杰踢剧组演员盒饭一事进行了澄清,声明中写道:“网传张逸杰在剧组踢群演盒饭等行为均非真实”、“针对网上所编造的虚假信息,我司已委托律师采取法律措施”。
张逸杰本人也表示自己深知要做事先做人这个道理,身正不怕影子斜,自己问心无愧。
到底谁说的是真的?我们当时无从考证。
时隔一年,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今日,互联网坊间八卦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原告张逸杰与被告李xx、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微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审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逸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李xx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被告李xx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涉案个人微博主页置顶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
被告李xx赔偿原告精神害抚恤金200000元,合理开支20 000元,合计220 000元;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公司立即采取技术措施,删除、屏蔽被告李xx的侵权微博;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4日,李xx通过其注册的名为“金牌销售李xx”(后更名为“李xx的微博”)的新浪微博账户(xxx:1306xxxx)发布微博及回复评论,捏造其在《亲爱的爸妈》剧组群演期间,被原告踢盒饭、吼骂等虚假事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该等不实内容在网络上被大肆转载、传播,相关话题更是登上新浪微博热搜,引发公众激烈讨论,给原告的公众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李xx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等,但李xx对此不予理睬,并放任相关不实内容进一步传播、扩散。原告认为,李xx恶意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内容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涉案侵权内容的广泛传播,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重大误解与质疑,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形象严重受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李xx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xx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北京微梦创科公司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主体相关事实张逸杰系演员。北京微梦创科公司系平台www.weibo.com运营方。根据北京微梦创科公司提交的协助调查回函显示,涉案微博账号“金牌销售李xx(后更名为“李xx的微博”)”(xxx:130xxxx)所留联系方式为手机号码137XXXXXXXX。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协助调查复函显示,2013年11月3日至2021年5月28日,手机号码137XXXXXXXX的所有人为李xx。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原告主张李xx以捍造事实的方式侵犯其名誉权,提交时间戳取证,显示:2020年12月4日,微博用户“金牌销售李xx”发布微博。
博文下方有用户评论:“张逸杰?”。作者回应该评论:“嗯,表示委屈巴巴。”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博文内容为虚假,提交时间戳取证,显示:
1.2021年2月17日微博用户“欢娱影视”发布声明,内容包括“网传张逸杰在剧组“踢群演盒饭’等行为均非真实,请广大网友和自媒体号不要帮助传播上述不实信息”。
2.同日,微博用户“电视剧亲爱的爸妈”转发欢娱影视的声明,并配文“声明:张逸杰在我剧组拍摄期间,未有网传不当行为,希望广大网友不信谣,不传谣,共建良好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原告主张涉案侵权内容被广泛传播,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告的重大误解,提交微博热搜历史记录截图,显示:2021年微博热搜“张逸杰”阅读量为540084,“张逸杰回应”阅读量为768814;提交时间戳取证,显示:
1.截至2021年3月2日,被控侵权博文转发数量33,评论数量518,点赞数量2434。
2.微博用户“饭圈日报”、“Rabbit每日爆料”、“吃瓜鹅资讯”、“沸娱”、“娱乐盘点豆”、“娱乐圈掌门”、“毒舌扒姨太”、“双子shamao”等转载被控侵权博文截图。
3.截至2021年7月5日,微博热搜#张逸杰辟谣踢群演盒饭#阅读量为184.5万,#张逸杰回应#阅读量为8076.8万。
4.张逸杰抖音号发布的视频下方评论有“就你踢群演盒饭是吧”“是你踢的盒饭吗?张姓艺人”、“盒饭哥一脚劲射把盒饭送进对方球网”、“听说你踢人盒饭了?啥鞋啊这么金贵,发出来瞅瞅”等内容。
原告主张李xx放任侵权行为的继续,主观恶意明显,提交律师承及其送达情况截屏,记载:2021年2月25日,原告方在微博上私信“金牌销售李xx”,发送律师函,内容包括“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删除包括但不限于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有关侵权内容及相关转载链接,并通过新浪微博向张逸杰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诺今后不再发布虚假消息混淆视听”:提交时间戳取证,显示:截至2021年3月2日,被控侵权博文仍未删除。庭审时,经勘验无法查看涉案微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其附件截图。
法院认为:
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李xx通过其微博账号指称其在剧组担仟群演期间被原告踢盒饭、吼骂等,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客观依据,上述言论一经对外发布,使得不特定公众对于原告的品行产生负面评价,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本院认为被告李xx发布的涉案言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李xx,北京微梦创科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被告李xx、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侵权微博内容及评论;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李xx的微博(xxx:130xx)”上连续七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李xx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原告张逸杰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李xx负担);
三、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逸杰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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