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港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发布时间:2025-08-13 02:08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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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技露的事项时,应
当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相关部门应
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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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项符
合本制度规定,应当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证券事务部负责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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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披露
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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