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

发布时间:2025-08-13 01:26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个人财产分配制度亦提出多样化需求。为回应社会需求以及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1980年我国《婚姻法》首次概括性提出夫妻约定财产制以来,该制度便得到不断丰富与发展。鉴于此,为更好理解与适用该制度,亦使该制度更好发挥其社会效益,本文将围绕该制度展开论述,以期能够为大家提供些许指引。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该制度,虽与夫妻之间财产赠与均属于广义上的夫妻财产契约,但两项制度之间仍存在着如下区别(如下表所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中的常见问题

1.约定时间,有无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该条措辞用语为“男女双方”等字眼来看,现行法律并未对男女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进行限定,即要求双方需建立婚姻关系,具备夫妻身份。其次,男女双方在对双方之间财产进行约定时,亦未在时间上作出限定,即双方可在结婚前、结婚时及结婚后对上述财产进行约定。

2.约定内容和范围,有无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可知,男女双方可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并可约定在此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除此之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亦可对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家庭生活费用的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清算及分割等内容作出约定。

3.生效条件,有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男女双方”等内容来看,第二款已经将第一款中的“男女双方”变为“夫妻”用语,此变化,隐含着夫妻财产制约定的生效需男女双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即具备夫妻身份。另需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制约定,本身便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亦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约定效力,如何认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如上所述,夫妻之间对财产作出的约定,在满足上述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外效力,是指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主要是指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夫妻财产制约定仅在第三人对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内容知晓的前提下,该约定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即仅能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外清偿债务。除此之外,第三人在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之前(或当时)不知道该约定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清偿原则偿还债务。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且我国并未建立起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未事先告知或曾作为见证人参与双方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往往难以知晓该约定,更无从知晓约定的具体内容。故夫妻一方欲免除己方责任,需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可能因此面临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

5.口头约定,有无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双方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均无异议的前提下,应认可该口头约定的效力。

6.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民事案由规定》中既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亦存在“离婚纠纷”案由,故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只需将案由确定为“离婚纠纷”。但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离婚登记时亦或离婚登记后,发生夫妻财产约定效力争议纠纷的,可将案由直接确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夫妻财产制约定的适用风险规避

1.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双方之间订立夫妻财产协议,采用口头形式且无争议的前提下,该类协议效力亦应予认可。但该种情形毕竟是少数,在双方因财产分割等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建议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规范协议用语

(1)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为避免房产等财产被认定为赠与,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应避免使用“赠与、赠送”等字眼。

(2)避免出现“一方出轨或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净身出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条款。该类条款,实质系忠诚协议条款,归属于情感、道德范畴。我国法律虽未对该类约定加以限制,但亦未赋予该类条款强制执行力。

3.涉及房产约定,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或房产公证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婚姻家庭编领域涉及的财产问题,并未排除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的适用。因此,针对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一方将房产给予另一方或约定共有”等情形,为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建议双方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房产公证手续。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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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171-177.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301-313.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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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 | 黄茂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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