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下音乐版权的界定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5-07-26 04:08

前言

目前在研究数字时代下的音乐版权方面,从数字技术角度切入以音乐版权为

客体的研究甚少,更多的是以版权为研究客体,而这方面主要体现如下两点:一是法理分析,传统版权制度在数字技术下的适用与发展;二是案例分析,即对数字技术下层出不穷的版权问题的分析和对策。同时,研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数字技术下版权现状;二是版权对数字技术的回应;三是具体版权问题,如暂时复制等。

同时,在对数字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上,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保护的

具体措施上,即集体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是集体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功能;二是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上述的研究现状往往忽略了音乐版权其自身的特征,尤其是没有抓住在数字

技术下由于因特网崭新的传播方式所带来的音乐版权各方利益失衡的特点。因此在研究音乐版权的界定和保护方面,由于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源而往往大多停留在表面问题上。而本文则从音乐版权本身的内容和权利主体演变谈起,揭示了音乐版权内容和权利主体的变化是应技术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继而指出,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下,由于传播方式的改变导致了音乐版权各方的利益出现了失衡的现象,因此非常有必要创设一个全新的制度来重构音乐版权各方的利益平衡,这就是网络音乐版权补偿金制度。同时,本文将阐述有关集体管理制度一个清晰的发展脉落和走势,并且指出集体管理制度网络化运作也是保护音乐版权必不可少的。

本文拟用四个章节对该选题“数字时代下音乐版权的界定与保护”予以论述:

第一,音乐版权的自身界定。首先是其权利内容庞大,这是一个很长的权利

链,这点从其各种权利的历史形成过程就可以看出;其次是权利主体纷繁,在音乐版权的五个阶段,即创作、表演、录制、广播和网络传播,权利主体纷繁多变。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问题;音乐版权的内容和主体的各自界定本身很棘手而往往又相互影响。

第二,音乐版权的利益平衡。数字技术对音乐版权的冲击是全方位的,一是

版权保护技术壁垒的冲击;二是音乐版权传统权利在数字环境下的重新界定和各方的利益的重新分配和重新平衡。网络环境中音乐版权各方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平衡在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决定了音乐版权的保护方向。通过两个经济学原理(帕累托最优理论和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的分析可以得知,在网络环境下重构音乐版权各方的利益平衡有着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有必要设立网络音乐版权补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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