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合同纠纷背后的法律迷局:“或裁或诉”管辖条款效力之争

发布时间:2025-07-19 22:49

文/俞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热点案例:顶流明星代言合同引发的亿元索赔

2025年初,某顶流明星因代言某美妆品牌陷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代言协议》约定:“争议可提交上海仲裁委仲裁,或向品牌方总部所在地法院起诉”。后因产品暴雷引发消费者集体诉讼,品牌方以“明星未尽审查义务”为由索赔1.2亿元,并直接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明星团队则以“仲裁条款有效”提出管辖权异议,引发舆论对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的热议。

二、法律焦点:仲裁条款无效后,诉讼管辖是否“起死回生”?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或裁或诉”条款中的仲裁协议自始无效。但最高院在(2024)最高法民辖5号裁定中明确:仲裁条款无效≠诉讼管辖无效,需单独审查诉讼管辖条款的合法性。

(一)有效诉讼管辖的三大要件

地域适格性: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如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例如某直播带货合同中约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因杭州系MCN机构注册地而被认定有效。

程序合法性: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如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超5亿元案件)或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强行约定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条款明确性:需指向具体法院。某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起诉时无法确定守约方身份,被法院认定无效。

(二)司法实践中的三类典型裁判

条款拆分认定:如某影视投资合同同时约定“北京仲裁委仲裁”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仲裁条款无效后,浦东法院因系投资款接收地而认定管辖有效。

条款整体无效:某直播平台协议约定“广州或深圳法院管辖”,因两地均无实际联系(服务器在杭州、运营主体在长沙),被认定管辖无效。

意思表示推定:某品牌加盟合同仅模糊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但签约时甲方注册于南京市鼓楼区,后迁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仍以签约时地址确定管辖。

三、实务启示:争议解决条款设计的“避坑指南”

单一选择优于混合条款:建议优先采用“仲裁或诉讼”二选一模式。如确需并列约定,应注明“仲裁条款无效时,由XX法院管辖”的衔接条款。

管辖联结点的“双保险”设计:可约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避免单一联结地失效风险。某电商服务合同同时约定“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杭州)+商家注册地(深圳)”,被法院认定有效。

动态条款的特殊处理:对“守约方住所地”等可变因素,建议补充“以合同签订时登记地址为准”的固化条款。某股权回购协议因未作固化处理,在双方互指违约时陷入管辖僵局。

四、深度思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边界

在(2023)最高法民终452号判决中,法院指出:“对管辖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在尊重商事主体缔约自由与防止条款滥用之间寻求平衡”。这一裁判理念提示我们:

意思自治优先: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约定“冷门”管辖地(如合同签订地酒店所在法院)仍可能有效。

司法审查从严:对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法院会重点审查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某保险纠纷中,因管辖条款未加粗提示,被保险人成功主张条款无效。

您在合同审核中是否遇到过“奇葩”管辖条款?欢迎在评论区分享经历,点赞最高的三位读者将获赠《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设计指引》(电子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争议解决条款是商事合同的“战略要地”,建议在缔约阶段即由专业律师进行合规性审查。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实务经验,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材料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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