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为什么说问责代言明星荒诞
随着三鹿奶粉成为众矢之的,一些人开始转移目标,扩大打击范围,将“代言明星”也纳入打击对象。要求高的,主张代言明星要负刑事责任;要求低的,也主张明星至少要捐出代言费,向公众道歉。这种主张的理由,是“代言明星也是问题奶粉的获利者”,所以应负连带责任,即“第三方责任”。(《东方早报》9月18日)
论者言之凿凿,慷慨激昂,不由得不敬佩主张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容不下一粒沙子”的除恶务尽的态度。但是,这种主张背后却是一种荒诞的逻辑在支撑,如果真正用这样的逻辑来处理类似问题的话,中国将无人不应承担责任,也将使中国经济交易领域无任何安全可言,责任追究将变成“和稀泥”。
在经济领域,交易安全是一个关键性的保障。经济活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交易的过程,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当事人不可能对一个产品的各个细节进行详查。如果交易没有安全可言,人类的经济活动必然大受影响,至少会大大降低交易的效率。为了保证经济交易的安全,让经济人能够放心进行合法交易,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上都有许多制度来保障交易安全。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护。
与此类似,明星代言品牌的过程,也是一个交易的过程,只要企业提供了合法的相关证明,明星对这些证明进行了了解,双方就只是一个劳务交易的过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三鹿奶粉是明星企业、国家免检产品,明星们并没有给违法产品、违法企业代言,他们的交易是完全合法的,自然,明星的代言收入就是合法收入,法律自当给予保护。
至于说明星也是问题奶粉获利者,因此应负连带责任,则是一个荒诞不经的逻辑。问题奶粉的获利者中还有许许多多,比如播出广告的媒体、出售奶粉的商家,甚至包括三鹿的所有员工、搬运奶粉的农民工……是否都需要让他们退出所得?而关键是,他们所经营的,是一个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有国家相关证明为据。
那么,是否代言明星就不用承担相关责任了呢?当然不是。在现代高度分工的社会里,责任承担的方式是有区别的。具体到三鹿奶粉事件,质检部门要负监管不严的责任,企业要负管理和处置不及时的责任,相关责任人要负直接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代言明星的责任,则在于自己的公众形象、名誉受损,这也是一种责任的担当。
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相关规定,代言明星的合法代言,都不应当承担具体“连带责任”、“第三方责任”。这个逻辑的可怕之处在于:在这个逻辑之下,人人都有责任,而人人都有责任,也就是人人都无责任。转移了责任追究的真正主体,把责任无限泛化的结果,就会转移公众视线,客观上减轻真正责任人的罪责,让我们的责任追究变成界限不清的“和稀泥”。而这样的结果对谁有利对谁不利,不是很清楚吗?
责编:孟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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