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与经纪公司合作新模式中的法律风险解析
01引言
我国演艺经纪行业正经历着从幕后到台前的转变。随着行业的不断迭代,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及潜在风险。
综艺节目《我和我的经纪人》的火爆播出,以及近期多位艺人如张艺兴、肖战、卜凡等与经纪公司的解约事件,都使得演艺经纪行业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本文将深入探讨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及其潜在风险。在艺人选择与经纪公司合作或独立成立工作室的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显得尤为重要,这直接关系到艺人能够最大程度地规避潜在风险。我国艺人经纪行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数次迭代,从早期的紧密捆绑到后来的专业化、标准化转变,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模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了解这些背景信息后,我们进一步探讨艺人与经纪公司合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021.合作模式及其法律风险
1.1 ◉ 全约及其法律风险
全约,即艺人将其全部演艺活动签约给经纪公司,意味着经纪公司将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代理艺人的演艺事务。此类合同通常涵盖长时间段,并设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签全约的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常出现的纠纷类型包括私自接戏和解约等。
关于艺人解约的问题,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初期,法院将艺人经纪约视为委托合同,赋予委托人单方解除权。但随案件增多,大陆地区已将经纪合同界定为涵盖居间、代理、行纪等多重属性的综合合同。在此背景下,若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艺人单方解约可能构成违约。例如,蒋劲夫案中法院未判解约,以及“嗨氏”离开虎牙直播需支付高达4900万元违约金等案例,均引发了关于艺人解约可行性及违约金数额的广泛讨论。法院在裁定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履约状况、违约时机、经纪公司投入、艺人过往收入及公司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
因此,双方在签署经纪合约后应恪守契约精神,确保合同得到妥善执行。经纪公司应履行其承诺,对艺人进行包装和宣传,积极推动其演艺事业的发展。同时,艺人也不应违反约定,在经纪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和努力后选择单方面终止合作。当然,若合约期内出现对方违约情况,且双方已无继续合作可能,则应注意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避免在可能的法律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1.2 ◉ 分约及其法律风险
分约,即艺人将不同的演艺活动分别委托给不同的经纪公司,例如唱片、影视、综艺、广告和宣传等均可独立进行委托。这种灵活的合作方式赋予了艺人更大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作伙伴,从而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
在未签约经纪公司的情况下,艺人可自行决定分约对象,此时争议相对较少。然而, 若艺人已与全约经纪公司签约,分约事宜通常由经纪公司负责安排,因为合同中往往约定了经纪公司有权进行转约或分约。为确保合规性,经纪公司在操作转约或分约时必须获得艺人同意,或签署三方合约。
尽管分约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争议也时有发生。例如,艺人与全约经纪公司的合约到期而分约合约未到期,或艺人与经纪公司提前解约时,分约合同的履行问题便可能成为焦点。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在签署分约合同时,经纪公司应 明确细致地约定分约权限、衍生品开发及归属、合作终止条件,以及艺人提前终止合作时的分约处理方式,以防范潜在争议和赔偿责任。何润东案件便是一个典型例证,法院判定经纪公司需向分约公司赔偿。
1.3 ◉ 共享经纪约及其法律风险
随着成长类综艺节目如《偶像练习生》等在国内的兴起,经纪公司与平台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共享经纪约也逐渐成为行业焦点。在这种模式下,部分艺人在参与节目时已与经纪公司签约,而经纪公司又与平台达成协议,约定若艺人跻身前列,则经纪公司与平台将共同分享经纪约,携手打造艺人并分享收益。共享经纪约所带来的 法律纠纷同样不容忽视。例如,《偶像练习生》中的乐华三子档期冲突事件,以及《创造101》中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的退团事件,都暴露了共享经纪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原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经历了从乐华三子的松散型合约到101成团的割裂式合约的演变,其间均出现了经纪公司间的冲突。因此,在合作伊始,双方应 明确界定合约类型、签约细节、艺人经纪管理权的分配、利益分割以及解约条件等关键事项。同时,还需预先评估艺人参与或代言活动所带来的限制性条件,以防范其对后续工作安排可能产生的冲突,从而确保经纪公司和艺人都能免受不利影响。
032.艺人独立发展的法律风险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方式日趋多样化,然而,当前娱乐界正兴起一种新潮流:艺人纷纷跳出经纪公司的框架,创立自己的工作室。这些工作室的法律形态各异,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此外,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来行使决策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然而,不同的合作方式都 伴随着特定的法律风险。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若股东滥用公司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可能面临连带责任。同时,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或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行为,在执行阶段也可能导致被列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的风险。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而言,当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将面临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若艺人选择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务必确保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清晰分离,否则财产混同可能导致连带责任风险。
因此,艺人在决定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模式及创立工作室之前,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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