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虎当年踩过的坑,音乐唱作人和音乐公司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5-05-24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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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0713男团的翻红,他们当年的许多经历也被公众知晓。其中,音乐唱作人陆虎就在节目中自曝当年在与经纪公司签约时,想都没想为什么别人是一份合同他是两份合同,拿起来就签了,以至于把自己写的所有歌都廉价卖给了经纪公司。甚至出现过每个电视台的春节晚会上都有演唱他的歌,但是他一个也没有参加的辛酸情况。

这不得不提醒各位音乐人,在与经纪公司或音乐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好合同内容,千万不能囫囵着就把合同签了。今天,小编就以音乐唱作人与音乐公司合作发表一首已经制作完成的音乐人自己作词作曲演唱的歌曲为例,为大家讲解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合同事项。

(一)版权归属与授权分类

音乐唱作人与音乐公司合作发表歌曲,不仅要注意该合作歌曲的版权归属,还要注意条款中是否涉及以往其他歌曲的版权,不能认为双方仅谈及一首歌的合作,所以条款中“所有歌曲”“全部歌曲”一类的字眼就仅指特定的那一首歌,一定要改成特定一首歌曲的明确表述。另一方面,业内的惯用语“授权”,其实并非严谨的法律用语。常见的授权合同其实分为“许可使用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前者版权归属于唱作人后者版权归属于音乐公司。许可使用合同要写明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以及违约责任;权利转让合同要写明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另外,音乐公司通常会要求音乐人配合出具相关的声明,也要注意声明中所写的内容需要与合同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收益的分配与发票

常见的收益分配方式包括买断式和分成式。在涵盖了作词作曲和演唱的合作中,我们一般建议词曲的收益和演唱的收益在合同中分成两项来表述,这样万一其中一项出现纠纷,另一项的收益可以不受影响。同时,在分成式收益分配中,由于行业习惯,往往结算周期很长,音乐人的收益可能要一年两年才能到手,如果不想等那么久但又不想买断,通过预付款进行分成也不失为一种好选择。

另外,双方也要约定好发票的相关事宜,比如是否需要提供发票以及是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如果未明确约定发票相关内容导致音乐公司以此为由延迟结算,那就很难受了。

(三)发行与宣传

现在歌曲发布基本都是在互联网音乐平台,而新歌的宣传主战场也是互联网的各种平台。互联网时代的信息瞬息万变,这对音乐人和音乐公司双方都有不同的要求。音乐公司往往会要求音乐人在微博抖音以及音乐平台上发布相关的宣传内容,这对于双方都是好事,但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到在哪个平台发布几条宣传,宣传的文案不少于多少字,发布的图不少于几张或者视频不短于多少秒,这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证明音乐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音乐人来说,也要要求音乐公司及时发布歌曲,不能压着歌不发。这体现在合同中,就是要明确约定歌曲的上架时间,比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者不晚于某个特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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