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偷税案的分析
近期吴亦凡偷税一案已经是尘埃落定。从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答记者问的情况来分析,能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一、税务机关的稽查是源于“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
这说明税务机关的线索,一方面来自外部。可能是举报,也可能是媒体等;另一方面来自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大数据分析。
二、税务稽查所属期为2019年~2020年期间吴亦凡涉嫌偷逃税问题。对吴亦凡2019年以前纳税情况没有检查。
三、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
答记者问中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说明,吴亦凡究竟是怎么转换了收入性质。但根据以往明星网红偷税的情况来分析,应该是将劳动报酬转变为经营所得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
4倍的罚款虽然不是顶格处罚,但也是很重的处罚,但没有说明为什么会给4倍的罚款。
四、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
答记者问中税务机关称,“调查发现,吴亦凡(WU YI FAN)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
对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
对顶格进行5倍重罚的原因,在回答记者关于“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问题时,税务局的答复是:“另一方面,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加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5倍罚款。”但该回答中,对于吴亦凡有什么样的“恶劣情节,没有进一步说明。
在回答记者“本案的偷税手法有什么特点?”税务机关的回答,其中有 “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的表述。但危害税收主权,无论从行政处罚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上都找不到类似的表述。
五、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通报中没有说“其他少交税款的”的具体情况。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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