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上海某公司诉乌海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5-18 15:17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乌海某公司签订《氮气、氢气、氧气供气合同》,约定由上海某公司在乌海某公司现场投资建设与原告用气相配套的现场制氮、氧系统、液氮、液氧备用系统和氨分解制氢系统,由上海某公司负责整个气保车间供气系统的工程设计、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运行管理。乌海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背书转让承兑汇票一张,用于支付合同价款。上海某公司向承兑人宝塔某公司请求兑付时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故上海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请求前手承担给付责任。一审判决认为,上海某公司行使追索权已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其追索权已经消灭,判决驳回了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金融票据案件一般涉案标的较大,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关乎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对合同的履行及企业正常经营均有影响。本案中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未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致使该权利消灭。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对涉企金融票据案件的审理,能够提升企业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有效促进资金合法流动,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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