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跳槽”需谨慎,违约风险需警惕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蓬勃发展,网络主播这一职业逐渐受到更多人的青睐。为了获得更系统的培训和更全面的支持,许多新晋主播会选择与经纪公司签订合约。然而,在追求更好发展的过程中,不少主播因各种考量而选择停播或跳槽,却往往忽视了这背后所潜藏的违约风险。
案件背景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吸引了大量新晋主播的加入。为了获得更好的资源和支持,这些主播往往选择与经纪公司签约。然而,在追求职业发展的道路上,停播或跳槽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主播在做出决定时,往往忽视了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约束,从而面临违约风险。
2020年6月,小雅与某传媒公司签署了《主播签约协议》,正式成为该公司的签约主播。根据合同规定,传媒公司负责为小雅提供培训、包装、指导以及推广宣传服务,而小雅则需在传媒公司认可且同意开播的平台上担任主播。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4日结束。此外,合同还明确指出,若小雅未经传媒公司许可擅自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活动,传媒公司有权撤销其主播资格并要求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在直播了一段时间后,小雅希望解除与传媒公司的合约,但公司并未同意。于是,小雅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单方面离开了传媒公司。
2020年9月,传媒公司发现小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他平台擅自开启了直播。公司认为小雅此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然而,小雅辩解称,她与其他主播的连麦互动仅是娱乐行为,并非商业直播。双方协商无果后,传媒公司决定诉诸法律,请求解除与小雅的合约并要求其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小雅是否构成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通过审慎分析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小雅的直播视频和照片,认定小雅在其他平台的直播行为属于商业活动范畴,具有观看人数、粉丝数、礼物数等商业元素,且产生了流量和收益。因此,法院认定小雅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考虑到小雅在传媒公司从事直播活动的时间较短,实际获得的报酬有限,且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次数和收益也相对较少,同时鉴于传媒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投资成本和实际损失,法院认为50万元的违约金要求过高,有违公平原则。但考虑到网络主播行业的特殊性,随意解约无疑会破坏行业的正常秩序,法院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最终酌定小雅向传媒公司支付8000元违约金。
此案也提醒广大网络主播,作为成年人,应当时刻树立契约意识,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诸多商机,但也伴随着因违约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签约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细心审阅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独家合作”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信守合同约定,履行主播职责,是每位主播应尽的责任。对于经纪公司或签约平台而言,也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包装培训、宣传推广及合理报酬,以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双方共同遵守约定,才能实现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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